人民也会腐化堕落 下载本文

从理论上来说,我大体勾勒了四个层次上对人民的解读。四个层次不是空间和时间完全对立的,也不是说一个形态就在某一个阶段。而是一个人民相对来说大体上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包含着四层内容。当然四层内容又和历史的发生学有所关联,不光是抽象的、概念的、逻辑的分析,关于人民的丰富内容,四层内容是逐渐随着古典时期到现代政治演变过程中逐渐丰富起来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能具体加以展开,只能粗线条地概括一下。

第一层在我看来就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人民。这个比较抽象,可以说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一个或者匿名的、或者显白的人民。政治共同体不同于桥牌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政治共同体包含着政治,这就意味着这一群人有一些共同的利益,尤其是共同的意志,结合起来。这个结合意味着对外面临敌人,或者外部面临重大的挑战,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异族的挑战。由此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血缘,共同的信念,甚至共同的利益,这些人组织在一起,不惜通过战争、通过内部的个人为人民的牺牲来形成的共同体就是人民。在远古时期是匿名的,抽象的;到了近代历史学家梳理远古历史的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人民它也有些标志性的东西。但总的来说这个人民是一个标志性的,外延最大所以内涵最空洞的人民,因为它包含着群体中的所有人,所以内涵是抽象的、空洞无物的,但是这个隐含的敌友论的政治共同体的界限是由人民的共同性凝聚在一起的。所以我觉得这个是一个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最原始的、最普遍的,所以也是最空洞无物的人民。

第二层就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这里头有个演变过程。人民刚才说过,太抽象了。人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主权者,这时候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的信念甚至共同的组织方式、政治决断就融汇其中了。由他来创制一个政治体、一个宪政体制。在这时期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又有两个典型的历史形态。罗马的时候也有主权者和人民,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就已经出现了。罗马的名称就是罗马人民与贵族共和国。当时的罗马人民有共同的公共意志,西塞罗的著作已经向我们揭示出来了。但是罗马的人民和第二个形态——现代政治的人民有不同:现代政治的人民作为主权者已经转化为拥有了个人权利的公民的这样一个人民。罗马时期作为公民的个人是有权利,但毋宁说是义务,就是说个人完全是从属于共同体的,方式是直接民主。现代的主权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现为公民。公民这一主体具有个人独立的权利,表现为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等等。这些东西和政治共同体的普遍的人民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对峙关系。所以我觉得这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但是无论如何,罗马时期的人民共和国、人民制宪——虽然罗马衰亡了,人民的腐化堕落是一个主要原因——的共和精神在后来的现代政治中被重新激活了。所以现代政治中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是从罗马延续过来的。关于主权者的人民的具体内容陈端洪教授在一系列著作中都给予了非常丰富的展示。

第三层是作为制宪权代表的人民。上次我在人大的讲座和陈端洪教授那本小册子《根本法与制宪权》(发布),对于西耶斯著作中的这个概念都做了揭示。作为制宪权代表的人民和主权者的人民是不同的,因为人民能够被代表。主权者在卢梭的学说中是不能够被代表的,这样,对于卢梭来说就有一个重大的裂痕——人民是存在的,但是人民不能被代表,它的出场是非常困难的。通过制宪权代表,特别是特别代表这个途径,西耶斯炮制出了一个制宪权和宪定权的架构,就推演出了非常时期的人民到相对日常时期的人民的一种宪政过程的制度装置的过渡安排。人民被代表、被委托,参与宪法制定,以及具体法律制定。当然这里头又有几个时期,我

印象中西耶斯谈了三个时期,端洪教授创造性地分成了四个非常时刻。这样就完成了制宪权代表的人民的建构。追溯起来,古希腊罗马没有代表制,代表制是从基督教、中世纪的教会出来的。从中世纪的代表制,到现代政治的宪法的制宪权的代表,把古典政治的罗马的共和精神、人民精神和中世纪的教会的代表制结合起来了,形成现代政治的主流、主导的所谓的制宪权代表,或称人民代表,构成了现代政治、现代宪法、现代宪政国家的主要内容。

这里头又存在着张力。西耶斯虽然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还是有裂痕的。在现代政治中围绕着人民代表参与、主导、被授权、被委托制定宪法的过程基本上有三个路径。一个是刚才说的法国大革命的路径——制宪权代表的路径。还有一个是英美的代表,也是一种代表,但是没有激烈的革命、暴力色彩、紧张的政治对立,这是我一直主张的英国的光荣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国人民的宪制体制。这是第二个途径,英美的人民代表的经典形式,也是我比较推崇的主流的形式。第三个形态是从法国大革命、西耶斯那里有了征兆,后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从人民到专政,到无产阶级专政——阶级专政的,罗马时期独裁专政的特殊的政治符号的激活,形成的马克思?巴黎公社?苏维埃?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与宪法的代表制的宪制。所以我们看到,以上三个主要的人民演化为宪法的路径是现代政治的主要形式,这是第三层意义上的人民。

第四层是作为日常公民的人民。这里我比较强调的是,罗马的人民,有公民含义,但公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绝对从属于政治的。个人的私人权利、独立的自由是没有得到彰显的。现代政治之后,个人除了具有公民这一政治品质之外,还有市民属性,还有社会属性,还有私人领域,而且这些领域是被人民制宪的宪政体制加以保障的。这就变成了公民分享了人民,人民要转化为公民才能得到具体化的赋型,否则人民高高在上,公民要和人民绝对的分开,人民找不到,公民是什么?如果只是像罗马时期那样从事战争,只是保护城邦国家利益,义不容辞地付出生命,那么这是古典时代。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不是这样构成的。除了政治领域,现代社会还有其他领域。公民除了具有政治的属性之外还有私人的属性。这时的人民已经转化为现代公民。

从理论上粗略地看,人民大致有上述四层含义。概括起来,要考察人民的观念时,又有两大不同的构建形态:人民作为实体性的人民,还是作为一种拟制的人民。上升到哲学范畴,可以追溯到西方中世纪哲学的唯名论与唯实论。这样的话,具体探讨的东西比较多,今天不探讨人民作为哲学概念的方法论。作为实体论的人民基本上在法德比较多,英美更多是拟制的唯名论的哲学。即使是唯名论的哲学,我认为这个拟制的人民也不是完全的虚造、空洞的称号,它也是有内在的力量的。如果英美的人民只是拟制,那么光荣革命、立宪过程整个国家的支撑怎么来的?拟制中的人民同样也有力量。

第三部分:人民会腐化堕落吗?不会!

现在我就进入第三问题:人民是否会腐化堕落?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政治宪法学意义上的腐化堕落?关于腐化堕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社会学、道德学、经济学都有相关的研究和评论,从宪法学如何看这个问题呢?对此,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是无力也是回避解答的,人民之于它们只是一个既定

的规范性或文本性起点,至于人民是什么,是否腐化堕落,只能由政治宪法学来解决。

从政治宪法学的意义上说,腐化堕落是一种宪制疾病,是宪法精神丧失生命力的一种普遍状态,具体一点说,是宪法制度与其内在精神普遍悖离,致使法制设施蜕变成一个机器,变成一个魔鬼,反噬自己,以致最后崩溃。对于这个腐化堕落,有两层解读。第一层很好理解,即权力的腐败,或更准确地说,是专横的无约束的政治权力的腐化堕落,尤其是握有权柄的国家官员的腐化堕落,阿克顿的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是这个状况的写照。本来,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是为了落实宪法赋予它的使命,但这个公权力却违背宪法旨意,为个人谋私利,这就是腐化堕落,它可以导致宪制的解体。关于专横的权力对于宪法制度的侵蚀,诸如专制独裁、多数暴政,人们说的已经很多了,如何防范,尤其是宪政制度对于权力专制的制度性防范,例如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公民监督,等等。

我下面着重谈第二层,即人民的腐化堕落。什么是人民的腐化堕落呢?从一般意义上说,官员也属于人民一员,官员的腐败也可以说是人民的腐败,但这个说法可能不成立,因为作为一员,不可能代表人民,尤其是当其腐败时,其实已经败坏了人民,已经自绝于人民,变成了人民的敌人,所以,在日常状态下,官场腐败、权力腐败,不能说是人民腐败。这一说法在日常状态下,是成立的,我们的大量报道也是这样说的。但是,官场为什么能够出现腐败,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腐败,如果一旦不是个别性的偶然,而是制度性的,那么人民就难逃其咎了,因为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宪制的发动机,人民创制了宪法,并且具有守护宪法的义务,当人民无力或不愿或迷失了自己的职责,没有办法或不去阻止一个政治体或宪制的溃烂,任由握有权柄的人专横恣意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团体的利益,甚至追波逐流地也去谋取权力满足私欲,一致甘为附庸,蝇营狗苟的时候,那就是人民的腐化堕落。对此,卢梭曾经有过精辟的分析,并且对此是悲观的,他说不可能防止人民的堕落,因为人民的共意难以抵御人民的私欲,所以,他提倡不断革命论,提倡公民宗教,在他看来,只有革命和宗教,以及公民美德,才能克服人民的腐化堕落,从而防止政治的腐化堕落。当然,连他自己都感觉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当然,卢梭的观点是一种极端主义的看法,但他的警醒还是深刻的,他从一个侧面向我们揭示了人民以及宪制的另外一个面相,即人民也是可能腐化堕落的,公民如果没有公民宗教或共和美德的支撑,也是会腐化堕落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为什么官员会腐化堕落,是人民以及公民允许他们腐化堕落,本来按照严格政治宪法学的意义上说,他们是可以阻止这种腐化堕落的,为此不惜革命,不惜为之流血牺牲,本来人民就意味着共同的意志,公民就是以公共政治为唯一的生活目的。显然,卢梭意义上的关于人民和公民的定义是过于极端主义了,按照他的设想,其实连一个宪制或宪法也不可能创制出来,人民的腐化堕落是必然的,一旦创建了宪制,人民就必然腐化堕落,至于官员或制度的腐化堕落,不过是人民腐化堕落的一个结果,如此,就必须进行无穷尽的革命,只有不断的革命,才能防止这种状态,但单纯的永不终止的革命又不可能构建一个稳定而优良的宪制。这是卢梭思想的最大悖论,而且这一点也并不符合现代政治的实质。

那么,祛除卢梭关于政治的极端主义和悲观主义,依据清明理性,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下面我从三个层面来谈。

第一,如果政治共同体存续,人民就不会腐化堕落。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因为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真正力量,是人民的认同,或者说是人民对于统治权力的服从和拥戴,而且这个服从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即认为权力是人民赋权的,属于人民自己的授权,一旦委托出去,当然要绝对的服从和拥戴,甚至为之奉献和牺牲。这是公民共和主义的政治观,所以古今的共和政体都是具有持久性的政治共同体,至于现代的绝对君主主义,也有其人民作为基石的政治观,这一点从中世纪一降,就络绎不绝,经历了现代革命之后,这种立宪君主制,就更是如此,国王在议会,是其经典表述。在这样一种政体之下,人民怎么会腐化堕落呢?因为人民不但参与了统治,而且更重要的是人民有责任防止政治体的溃败,所以,积极公民主义就成为维系政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力量。可以说,在西方19世纪之前,无论是何种政体,积极的共和主义以及公民政治美德,都是当时一系列大国兴盛的主要动力。当然,这并不排除个别权贵乃至王室,以及一些公民群体和个人的腐化堕落,但这构不成我们的主要议题,如何一个社会政治,都会有腐败的,人毕竟不是天使。但是,随着现代民主主义的扩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个人主义兴起了,资本主义发展了,新的问题出现了,人民在现代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勃兴中,如何富有成效地防范其腐化堕落呢?

第二,如果宪法精神存在,人民就不会腐化堕落。现代宪法是现代政治的基本构建,以自由为本,以宪法为依据,以自由宪政为立国之根基,这是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人民的共意转化为宪法精神的典范。而要实现这个宪法之精神,即使宪法成为活的富有生机的宪制,从而成就一个国家的兴盛,保持作为个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守护者,促进人民(作为公民)的福祉,这个宪法的精神就必得完成一个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宪制转型,即完成革命的反革命的宪制逻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革命旨在破除一个旧制度,通过集会,尤其是暴力,终结一个腐朽的政治体,从而构建一个新的政治体,而且是一个宪法制度,那么,革命作为一种疾风暴雨式的、甚至充满血腥的手段,必得富有果实的终结,革命不是打家劫舍的强盗行径,而是人民的国家创制,要建设一个新政治,所以,革命者(人民)要自我“扬弃”(黑格尔的词汇),主动地完成反革命的自由立国之使命。这就是现代宪制的精神,它支撑着现代民族国家的生存、发展、繁荣与自由、正义之诉求。可以说,在现代政治的这样一场人民发动的、广泛参与的并作为主人(公民)生死与共的可歌可泣的从革命到反革命的立宪活动中,很难说有所谓腐化堕落问题,即在革命—反革命的宪法创制的非常时期,只要宪法精神存在,人民就不会腐化堕落。这也从人类政治的实践史中得到验证,在开国之初,尤其是人民革命立宪的共和国之构建时期,政治体是富有生机的,人民是斗志昂扬的,何来腐化堕落之辞?

第三,如果宪制良性运作,人民就不会腐化堕落。政治宪法学意义上的腐化堕落,指的是滥用权力的满足私欲,指的是公民政治美德的丧失,指的是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瓦解和迷失,而这些都与个人合法致富、牟利与享受无关。一个在市场经济上合法谋求私利,在个人生活中贪求享受,与其作为公民恪守权利义务,甚至秉承公民美德,并不矛盾,恰恰相反,一个现代社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一个法制昌盛的宪制运作,主要是由这样的公民?市民(阿克曼词汇)所构成的。可以说,只要一个宪制良性运作,主要没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的私欲,丧失公民德性,专制独裁,任人唯亲,就不会导致人民的腐化堕落。或者说,一个良性运作的宪制,体现了人民在创制宪法的时候对于一个制度架构可能丧失时机的警醒。所以,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