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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

1、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

2、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 3、基本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建立各项相关制度筹集资金,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使人民能安居乐业,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一是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三是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险

1、概念___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读本没有“失去”两字,此是本人根据过去的提法和个人理解加上去的,因为在年老退休、失业时,不仅是减少劳动收入,而是失去劳动收入)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个险种。

社会保险在我国过去又称为劳动保险。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正式成立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过去为什么称作“劳动保险”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形成的: 一是根据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以后简称为劳动保险。二是建国初期,当时还存在着剥削阶级,在工厂和企业还有资本家、工商业主,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劳动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工人阶级(劳动者)的利益,只在工人、职员中实施,他们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而资本家、工商业主不能享受,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是劳动者的保险。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对条例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三是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当时尚在试行阶段,还有待于取得经验后逐步完善。因而把社会保险称作劳动保险,这个叫法一直维持到80年代,从90年代开始,改称社会保险,以适应国际惯例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社会保险作为立法制度出现,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883年至1889年间,德国在宰相俾斯麦的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年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从而建立了世界

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 2、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与互济。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劳动者。一般来说,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4)保障性:所谓保障性,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险的作用,就是对劳动者的收入起到保障作用,使其失去劳动收入后,仍能生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一定的限量,只解决基本生活所需。二是资金来源有保证,最后政府要兜底。 3、社会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可以比喻为子与母的关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社会保障内涵范围比社会保险的范围更广泛,而且覆盖的不只局限于劳动者,而是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客观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充实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涉及的人最广,花的钱最多,制度影响最为深远,所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2)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均属于分配问题,但其性质与作用不相同。工资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得的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具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性质,工资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劳动者的重要来源收入是工资。

职工福利,是国家和单位通过建立各种福利设施和种种补贴制度,以增强职工体质,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解决单靠职工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的一种福利事业。它是解决职工普遍或特殊的需要的,也是解决工资与社会保险不便于解决的问题。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不能平均分配或者当成变相工资发给每个人。

社会保险是解决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劳动者因为发生了诸如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特殊困难不能劳动,但是还要继续生活,国家和社会为使他们能生活下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所以,实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原则,其给付与工资收入有联系,但不是完全一致成正比关系,它既要体现合理的劳动关系,又要切实保证基本生活的需要。 (3)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均为分配问题,但其对象、作用不同。社会救济是由国家或慈善机构支付。救济对象是没有劳动收入或收入过少生活困难的人。通过社会救济,使贫困者能够生存下去。社会救济时必须接受对家庭财产调查或本人与家庭需要调查,证实确系贫困者,才能获得救济。

社会保险,需要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费用,并根据个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交费年限给付待遇。社会保险的给付,与个人收入多少没有关系,不需要经过财产调查。社会保险

是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 (4) 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的对象、目的、作用和费用来源都不同。

(5)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还有一个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商业保险是由各类保险公司经营,是属金融企业。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明显看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商业性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二者之间有相辅相承的作用,但是不能互相代替,社会保险机构与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各司其职。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每年2月-5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误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4)实行底薪制的 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四、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五、为什么要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六、职工如何获知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可拨打12333,通过电话查询。(2)职工可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会保障所、社区社会保障站,通过读卡器、触摸屏查询机等联网设备进行查询。(3)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打印一次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个人帐户清单,由参保单位发放至参保职工手中,以便参保职工了解、监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七、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全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如何进行?

5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7月份起,对逾期未申报和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从对其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参保单位应以报盘方式申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拷盘服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A级信誉单位等社会保险诚信度较好的参保单位可实行缴费基数网上申报。自由职业者于7月1日起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当年不申报,银行不予扣款,已参加医保的就会中断缴费,将会影响其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就是社会保险的简称。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缴费个人只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生育和工伤由用人单位缴。个人缴纳养老比例为8%,医疗为2%,失业为1%,以你的工资额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缴费的全部加上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实行个人帐户储存。劳动者在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时,可按月领取政府的养老金和享受其它的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经办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一起,共同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起着保障作用。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