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下载本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报名时一并收取,按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自查评定表、验收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