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下载本文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地基或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资料和质量监督记录。 (四)申报审查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领取《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总程序

1.建筑工程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结构工程的具体创优计划和措施,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同时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详见附表一《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先认真进行自查评定,在自评符合优良标准的前提下,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等有关单位,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收评价(详见附表二《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

3.监理等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评价。并提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符合优良标准的,由申报单位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详见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照抽查、复查计划,组织检查小组将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并根据验收评价结果,组织进行复查认定。抽查和复查后,将抽查或复查认定和验收评价资料一起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

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按下列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三)抽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抽查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 (3)同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4)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查。 2.抽查阶段

(1)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尚未回土时或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时; (2)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

(3)主体已全面完工,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钢结构、幕墙、人防、安装等工程完工专项验收后)。 (四)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复查小组按计划进行工程实体复查; 2.工程实体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

3.复查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填写《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复查记录表》。 (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1.先审查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 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

5.专家填写签认《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结果表》。 (六)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按照会议结论要求整理成会议纪要;

2.对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 (七)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领回证书。 (八)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

(1)确有证据证明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复查发现的问题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的;

(3)举报、投诉的工程。 2.核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 (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为加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已经申请参加过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而未评上的工程,不得重复参加申报评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不适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本办法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注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的摄像和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报名时一并收取,按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自查评定表、验收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