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下载本文

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

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第五条 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可直接申报;

2.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 (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