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和库内及井下重要岗点消防器材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粉尘防治
(1)防尘供水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隔爆设施安设地点、数容量及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以下简称AQ1020)规定;
(3)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10.井下爆破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井下爆炸物品库,爆炸物品库存、领用等各环节按制度执行;
(2)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11.基础管理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3)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规范操作,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评分方法
1.按表4-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以11个大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部分得分。
3.“局部通风”大项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中最低分为该大项得分;“通风设施”大项以所检查的分项的平均分之和为该大项得分;不涉及的大项,如突出防治或者瓦斯抽采等,该大项不考核。
4.大项内容中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
A?100?C…………………………………(1) 100?B式中:
A——实得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