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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7天。甲、乙二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人仍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案例分析题56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某县退休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问

(1)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选择: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为系①作为;②不行为;③可诉;④不可诉。 (3)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参考答案】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①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②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认为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作为。可诉。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李某的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李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行政纠纷,根据本

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县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案例分析题57 刘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请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题58 赵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请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机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而赵某又未在复议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故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案例分析题59 谁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gong发生入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

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请问: (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4)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5)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参考答案】

(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4)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案例分析题60 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为什么? (2)刘的父亲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3)如果刘的父亲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属于拘留行为。 (2)刘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刘父可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题61 对县政府的决定能否起诉?

某县集体企业金秋雕刻工艺厂原来生产木雕工艺品。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金秋雕刻工艺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的命令不服,向本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金秋雕刻工艺厂对县政府的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 (2)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时效?

(3)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金秋雕刻工艺厂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金秋雕刻工艺厂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

(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于这一范围。 案例分析题62 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应撤销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请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若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须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 案例分析题63 李某能否对工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可以。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利,认为侵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B县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