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王卫国 - 中国政法大学《债与合同法》期末试卷(A卷) 下载本文

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受到特别限制。下列哪些选项是限制格式合同的?( )

A.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 B.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 C.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D.有利于相对人解释原则

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三、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本题共80分) 答题指引及要求:

(1)严格按问题作答,如无要求,无须对基本概念等进行阐述;

(2)每道题所限定的字数范围内答题。此字数限制系最高限制,无须达到或接近,鼓励言简意赅、一语中的。

(3)答题超出限定字数者,将被酌情扣分,直至作0分处理。

1.此课程名为《债与合同法》,你认为“合同”与“债”之间的关系如何?你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立法以及教学中,是否可以舍弃“债法总则(总论)”,而直接对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进行规范(讲授)?(6分,限250字内作答)

2. 传统民法体系中,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一位同学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了如下困惑: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在 构成要件、制度价值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那么为什么民法要将它们归结在“债”这一概念之下?如果说民法体系化的基本方法是“提取公因式”的话,这个“公因 式”是什么?试解答该同学的困惑。(6分,限250字内)

3.举一例说明什么是自然之债。民法为什么承认此种类型之债?(6分,限200字)

4.举一例说明什么是选择之债。某同学认为:在选择之债,如果由于发生了给付不能而使可能的给付只剩一宗,那么选择之债必然发生特定化。对他的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为什么?(8分,限300字)

5.2005年10月1日,甲将其对乙的1万元借款债权让与丙(甲、丙之间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甲、丙均未立即对乙为让与通知。11月2日,丙持债权让与合同直接找到乙,要求后者向其清偿债务。乙声称,甲、丙订立让与合同后未向其进行让与通知,因此债权让与合同不发生效力,故拒绝向丙为清偿,而执意要将钱还给甲。你认为,乙的说法是否成立?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义,其保护的究竟是债务人的什么利益?(8分,限200字)

6.举一例说明什么是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混同”。(5分,限200字)

7.简要说明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5分,限250字)

8.什么是实践性(要物)合同?强调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民法为什么要承认此种合同类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210条),而非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你认为《合同法》作此处理的立法理由是什么(9分,限300字)

9.《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试对该条文做出简要解释,注意说明其立法理由。(5分,限250字)

10.什么是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合同当事人而言,主张此抗辩权具有什么价值?(6分,限250字)

11.2003年10月8日,王有福将其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亢山广场小区的某房出卖于李小春,售价40万人民币,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当年11月11日,王有福在将房屋腾空后把钥匙交给了李小春,后者也当即交付购房款3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在王有福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由李小春支付。

后出卖人王有福未协助李小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后者也未提出请求。2004年以后,昌平地区商品房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王有福后悔先前将房以40万的价格卖于李小春。2005年3月10日,王有福找到政法大学一学生黄金宝咨询,黄认为,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以完成登记为生效要件,而王、李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办理登记,故王有福可以主张合同不成立,并可以在向李小春返还其已付价款的前提下要求后者返还房屋。2005年4月5日,王有福与唐小强就该房达成买卖合同,售价55万人民币。王有福称,房屋现为他人所租用,将在办理过户登记后立刻交付给唐小强。同年6月10日,双方在昌平区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唐小强也在同日将房款55万元全部支付给王有福。后王有福向李小春提出退款交房,李不同意,形成纠纷。问:

(1)你是否同意黄金宝对王、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见解?为什么?(5分,限200字)

(2)王有福与唐小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效力状态是否与前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相关?为什么?(5分,限200字)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6分,限3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