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检查坑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清洗、保养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小修、辅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等。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内燃机务段还应有使用1~2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油库。
第125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126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
第127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上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用通信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机车防火监视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车顶绝缘检测装置、自动过分相装置、空调,电力机车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空等设备;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
供电源。
单司机值乘的机车还应具有车内通信、卫生等设施。
第128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进行。
第129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30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方式由铁路局确定。
第131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车的牵引、走形、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设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10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车论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mm~8mm。 (第10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