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34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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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2007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1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政务数据中心的意见》(宁政发〔2010〕6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市级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息办”)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负责编制市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并 2 / 3
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市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各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重点统筹规划实施,其中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
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遵循“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建设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依托市政务数据中心统一平台和资源,制订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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