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下载本文

项 目 空调 项目分类 柜机 挂机 钢管井 水井 挖井 机井 洗衣台 粪缸 厕所 谷仓 室外水龙头 砖砌 花岗石及其他材料 补偿标准 250元/台 150元/台 100元/只 108元/门 150元/只 250元/只 按市场价 800-3000元/口 按市场价 30-80元/块 100-250元/块 200-300元/只 按实际评估 备 注 安装费 ①私自增设付口不予补偿。 ②按二次移机计补 拆装费 拆装费 按钢管寸数、深度 按口径、深度、材料 有线电视 电话 不锈钢水塔 太阳能热水器 40-60元/立方米 8-25元/只 树木、花木等补偿费根据本县有关花木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备注:1.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及部分地上构筑物(建筑物)补偿标准参照县

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6〕25号)执行。

2.围墙、车门门扇按上述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3.本表及宁政发〔2006〕25号文未列入的附属设施、构筑物由评估机

构根

据实际情况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4.有关珍贵树种按评估补偿。树木(花木)可按归原所有人的方式核定价 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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