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下载本文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

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将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一)行政处罚审批表;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案件移送函;

(三十一)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三十二)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四)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六)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前两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包括当事人已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八条 行政强制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查封(扣押)类: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

(二)冻结存款、汇款类: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

(四)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送达回证、行政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

(五)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划拨存款汇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

(六)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

(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行政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

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可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目录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案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编顺序号,并标明所在页号。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一个顺序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确认章,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便于直接入卷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填写证据材料备考表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数量、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随卷归档。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张编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号,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保管期为30年。

涉及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行政执法案卷保管期为永久。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案卷保管期为永久。20年以下有效的行政许可案卷保管期为30年。

第十三条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