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下载本文

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 强、万终盛、赵 剑、刘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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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 1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 2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 2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 2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 4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5

4.1 教育设施类别 ........................................................ 5 4.2 教育设施选址 ........................................................ 5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 6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10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 10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 10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 11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13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 13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 13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 13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19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 19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 19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 19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 23

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 23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 23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 24

9 名词解释 ....................................................... 29 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 3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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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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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1.1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机构或设施。

2.1.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居住区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分为八大类,分别为C1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C4 体育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和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1.3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居住用地R大类中的R12、R22、R32、R42中类。

2.1.4 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城市基本相同,无用地代码。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2.1 本导则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2.2 由于本导则中仅对需要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定,对C7文物古迹和营利性市场配套设施C2商业金融业两类不予纳入 。

2.2.3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条文中对涉及的个别类型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市级、区级和居住组团级配置标准。

2.2.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 2.2.5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各区县的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而制定的。

2.2.6 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及服务范围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10~20万人,1~5个居住地区构成城市的功能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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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6万人左右,服务半径800~1000m,2~3个居住区构成居住地区。

3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300~400m,4~6个居住小区构成居住区。

4 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09~0.3万人,3~5个居住组团构成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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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3.0.1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来确定。

3.0.2 居住地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3.0.3 在新区和有条件的旧区,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相对集中布置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中心。

3.0.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3.0.5 本导则各类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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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4.1 教育设施类别

4.1.1 市级、区级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全市或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殊学校等,由全市总体规划和全区分区规划进行合理设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设置规定。

4.1.2 本导则仅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予以规定。

4.2 教育设施选址

4.2.1 中、小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4.2.2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4.2.3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2.4 中、小学校选址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5 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4.2.6 被列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的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应满足应急要求。

4.2.7 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4.2.8 幼儿园三个班以上(不含三班)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三班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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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4.3.1 居住地区以下的教育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对应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4.3.2 教育设施应按照表4.3.2的规定配置。

4.3.3 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4.3.4 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4.3.5 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占地面积按每寄宿学生增加1m2设置。 4.3.6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设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标准在必须满足8 m2/生的运动场面积前提下,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建筑面积不低于7.5 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

4.3.7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在必须满足10m2/生的运动场面积前提下,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0~1500m范围内。

4.3.8 城区范围内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宜设24以上班数,但不宜大于60班;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

4.3.9 城区范围内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宜设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4.3.10 城区范围内高中服务半径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城区范围内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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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0m。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4.3.11 幼儿园为100~300m,宜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4.3.12 乡镇初中、小学要完全考虑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人口低于3万人的乡镇不宜设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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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2 教育设施配建表

一般规模 名 称 建筑面积 (m2) 18班 小 学 24班 30班 36班 18班 初中 30班 18班 24班 普通高中 36班 36000 63000 5.4~6.4 1500 20 35 30班 11250 22500 28800 33000 22500 36000 45600 54000 3.6~4.5 <3.2 3.2~4.3 4.3~5.4 24班 6100 7560 8775 9720 7650 9600 用地面积 (m2) 14580 17280 18900 21060 15300 19200 服务规模 (万人) ≤1.2 1.2~1.6 500 1.6~2.0 2.0~2.5 ≤2.7 2.7~3.6 1000 6.5 6.0 8.5 8 7.5 25 24 22 14 13 17 16 15 40 38 36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服务半径 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限高 运动场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m) (m2/生) (m2/生) 7.5 7 17 16 4层 普通教室层高≥3.6m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200m环 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小学运动250m环 250m环 300m环 250m环 初中宜设24班或30班,每班50座。 250m环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300m环 宜考虑设置18班。 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外活动场地满足8 m2/生。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50m环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300m环 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300m环 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400m环 跑道)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 m2器械场地。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续表4.3.2

名 称 一般规模 服务规模 服务配置标准 建筑运动场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8

建筑面积 (m) 2用地面积 (m2) (万人) 半径 (m)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限高 (m2/生) (m2/生) 宜独立设置,应接近绿地,有独立院落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6班 1500 1800 <0.8 10 12 和出口。建筑限高3层,设置不小于20m的直跑道。幼儿园宜设6班、9班、129班 幼儿园 12班 18班 室外 活动 场地 2025 2400 3150 2250 2700 3600 0.8~1.2 1.2~1.6 1.6~2.4 350 9 8 7 10 9 8 3层 班或18班。每班30座。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 ≥60 1.5 ≥20m直道 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绿地面积按2m2/生。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注: 1、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 1个游泳池以及300~400 m2器械场地。

2、九年一贯制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200~270 m2器械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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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5.1.1 城区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级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1000m,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住区域,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设置乡镇卫生院,其分级与居住区级相对应。

5.1.2 医疗卫生设施应以覆盖式设置,当超过上一级的服务半径时才增设下一级的医疗机构。

5.1.3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中心和疾病控制中心。本导则主要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设施予以规定。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5.2.1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宜设于地势较高和地形比较规整的用地,并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患者就医方便和环境安静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主干道路及工业发出的噪音及烟雾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5.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并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置适中的要求。 5.2.3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建筑布局合理。

5.2.4 乡镇卫生院选址,宜方便群众、靠近行政、商业中心,位置醒目,交通方便;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处于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5.2.5 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如精神健康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应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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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5.3.1 居住地区及以下的医疗卫生设施应按照表5.3.1的规定配置。

5.3.2 本导则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15~20万人宜设置8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10~12万人宜设置500床的综合医院;4~6万人宜设置2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

5.3.3 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定为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5.3.4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5.3.5 综合医院用地指标:容积率以0.55为平均值,在(0.5~0.7之间);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5.3.6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一次或分期实施。

5.3.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至少设置日观察床5张,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设备及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床,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5.3.8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导则要求。

5.3.9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m2。至少设置日观察床1张,不设住院病床。少于0.45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5.3.1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床位在100床以下(100床以上卫生院参照综合医院标准执行)。无床位的卫生院基本建筑面积为400m2,1~19床的卫生院在无床位的基本面积基础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20~99床的卫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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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 医疗卫生设施配建表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服务规模 服务半径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 (m) 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200床 综 1 合 医 院 800床 社区 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卫生 服务 中心 不 大 于 50 床 500床 16000 23000 4~6 综合医院总规模按4床/千用地面积115m2/人标准计算。对于市级或区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40000 57500 10~12 1500 床,建筑面积80 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m2/床。 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64000 92000 15~20 不小于1000 3~6 1000 建筑面积35~50m2/千人。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少于0.45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150 0.45~1.5 建筑面积不小于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建筑面积标准与新500 30m2/千人。 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区相同。 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用地面积115m2/按2床/千人标准计算。有条4 乡镇卫生院 400 1400 3~6 床,建筑面积不件的乡镇医疗卫生设施参小于48m2/床照居住区级社区卫生服务(100床以下)。 中心标准设置。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12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6.1.1 体育设施按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设置。

6.1.2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应包括体育场、游泳池(馆)和体育馆等,居住区体育设施包括室内体育活动中心和室外活动场地,居住小区配备体育活动中心,居住组团设置体育活动场地。

6.1.3 文化设施分四级设置,即市级、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小区级文化站。

6.1.4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中心、科技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大型设施,本导则不对市级设施的配置标准进行规定。

6.1.5 乡镇文化体育设施标准与主城区街道纳入同一级别考虑,即按照居住区级标准设置。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6.2.1 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有公交车通达的地段,并设有广场,便于疏散。

6.2.2 居住区及以下的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6.3.1 文化体育设施应按照表6.3.1的规定配置。

6.3.2 市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市级体育中心。区体育中心是服务本区域范围的功能相对综合的体育场所,各区按照规划的核定建设指标,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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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集中建设,也可分散布局。

6.3.3 市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均按100万人设一处,其具体配置如下规定:

1 市级体育场为50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0万m2。 2 市级体育馆为5.5 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5万m2。 3 市级游泳馆为4.3 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7万m2。

6.3.4 区体育场按每30万人设一处,服务规模为30万人以上,配置标准为200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6万m2。

6.3.5 区体育馆按每30万人设一处,服务规模为30万人以上,配置标准为33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万m2。

6.3.6 区游泳馆按每15万人设一处,服务规模为15万人以上,配置标准为42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万m2。

6.3.7 居住区室内体育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6000 m2;居住区室外活动场地,为室外活动服务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0m2,室外场地设施面积不少于 12000 m2。

6.3.8 居住小区体育活动中心服务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配置标准为200m2/千人,其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m2。

6.3.9 居住组团体育设施场地服务规模为0.09~0.3万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2m2/千人,用地面积为50m2/千人;其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 ,用地面积不小于800 m2。

6.3.10 市级文化中心是指大型文化设施集中布局,功能综合,服务范围(吸引使用者的范围)为整个市域,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的城市文化中心。

6.3.11 居住地区级文化中心是指分类设施完善,功能综合,可以组织大、中型文化活动,服务范围为所辖区,服务对象主要为所辖区居民的文化设施。服务规模为10~20万人,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50m2/千人,建筑面积30 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5000m2。

6.3.12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服务规模为3~6万人,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00m2/千人、建筑面积80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3000m2。

6.3.13 居住小区文化站服务规模为0.45~1.5万人,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50 m2/千人、建筑面积120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675m2。

6.3.14 每个居住地区必须设有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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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m2/千人、建筑面积120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2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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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1 文化体育设施配建表

类序别 号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 项目名称 建筑面 积 体育场 用地面 积 10万 模 (万人) 1个/100~200万人 100以上 1个/100~200万人 1个/100~300万人 1个/30 万人 30以上 1个/30 万人 2个/30 万人 50 m2/千人 规划标准 配置标准 观众规模(千座) 50 观众席位0.5m2/座;贵5.5m2/千人 10 宾席座位数按1%设置,1m2/座 4.3m2/千人 200m2/千人 33m2/千人 4 备 注 市 1 体育馆 1.5万 级 游泳馆 体育场 1.7万 6万 10 观众席位0.5m2/座;贵4 宾席座位数按1%设置,1m2/座 区 2 体 育 设 施 居3 住区 体育馆 游泳池 室内体育活动中心 室外活动场地 ≥600 ≥6000 1万 级 居4 住小区

1万 42m2/千人 3~6 200m2/千人 ≥12000 3~6 400m2/千人 体育活动中心 ≥1000 ≥2000 0.45~1.5 200m2/千人 居住小区内各个楼盘体育设施尽量避免雷同,达到设施多样化 16

续表6.3.1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类序别 号 项目名称 模 建筑面积 体 育 设 施 5 居住组团 用地面积 (万人) 建筑20m2/≥60 ≥800 0.09~0.3 千人,占地300m2/千人 以开发楼盘为基本单位,设置体育设施 规划标准 配置标准 观众规模(千座) 备 注 体育设施场地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建筑30m2/文化文化设施 6 中心 ≥3000 ≥5000 10~20 千人,占地50 m2/千人, 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000 m2。若文化中心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居住地区 青少年活动中心 ≥10000 ≥20000 10~20 建筑100m2/千人,占地200m2/千人 每个区至少必须有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即使低于10万时,也必须设置一处。 17

续表6.3.1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类序别 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模 (万人) 规划标准 配置标准 观众规模(千座) 备 注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建筑80m2/7 文化设施 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建筑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 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居住人口不足0.45万人应设1处。 居住区 文化中心 ≥2400 ≥3000 3~6 千人,占地100m2/千人 8 居住小区 文化站 120m2/千≥540 ≥675 0.45~1.5 人,占地150m2/千人 注:旧城区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同,但对单独占地不做强制性规定。

18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7.1.1 市、区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以全市或一定区域为服务对象的设施,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服务站等。

7.1.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分级按照市、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四级配置。 7.1.3 居住区级以下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基层行政区划相适应。

7.1.4 乡镇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参照按照居住区级标准执行。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7.2.1 市、区级养老院院等老龄设施规划选址宜在城区边缘或城郊结合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

7.2.2 儿童福利设施是为社会上遗弃儿童和孤儿设置的生活福利设施,选址宜靠近居住区。

7.2.3 救助管理站选址宜靠近居住区边缘。

7.2.4 殡仪服务站选址应交通便利,但宜与住宅及商业用地有一定分隔。 7.2.5 居住区及以下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选址宜靠近居住区人口集中地区,但要环境幽雅、安静、安全、交通便利。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7.3.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按照表7.3.1的规定配置。

7.3.2 区级养老院服务人口10~30万人,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老年公寓服务人口3~6万人,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20m2/床,占地面积按照25~30m2/床设置;托老所每所设置床位5~10床。

7.3.3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服务人口10~30万人,按照建筑面积50m2/千人,

19

占地面积按照60m2/千人设置。

7.3.4 每个行政区应设置一处救助管理站,建筑面积15m2/千人,占地面积按照20m2/千人设置;有条件的街道宜设置一处救助管理站办公室。

7.3.5 殡仪服务站按服务人口设置,10~30万人配置一处,按照年死亡率8‰计,8位/千人·年标准设置,应配套独立的停车场。

20

表7.3.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建表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序 号 服务规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模 服务半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径(m) 用地面积 (万人) 建筑面积15~20m2/1 养老院 ≥3000 ≥6000 10~30 床,占地面积25~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千人2个床位配建,100床以上/所。室内活动场所1000 m,室外活动场所2000 m2。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2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老年社会保障设施 2 老年公寓 ≥1500 ≥2000 3~6 1500 30m2/床 建筑面积15~20m2/床,占地面积25~所。每千人2个床位配建。同,用地面积室内活动场所600 m2,室外活动场所1000 m2。 为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30m2/床 建筑面积3 托老所 ≥500 —— 0.45~1.5 400 20m2/床,占地面积25m2/床 日间照顾、精神慰籍、医疗康复等服务。托老所每所设置床位5~10床。室内活动场所300 m2,室外活动场所500 m2。 建筑面积300 m2/处 社会救助设施 4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 ≥5000 ≥6000 10~30 建筑面积50m2/千 标准与新区相同。 人,占地面积60m/千人 2 21

续表7.3.1

一般规模(m2/处) 类序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社会救助设施 殡葬设施 6 殡仪服务站 ≥2500 ≥4000 10~30 3000 5 救助管理站 ≥1500 ≥2000 10~30 用地面积 别 号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m) 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15m2/千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每区设1—2个殡仪服务站,每站设15个左标准与新区相人,占地面积20m2/千人 右灵堂,宜独立占地,同。 有独立停车场。 注:旧城区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同,但对单独占地不做强制性规定。 22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8.1.1 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8.1.2 本导则将城市社区分为社区街道与社区居委会二级。社区街道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区对应,社区居委会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小区对应。 8.1.3 社区街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中心,其他设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老年公寓、菜市场等。

8.1.4 社区居委会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站,其他设施还有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托老所、体育活动场、菜店等。 8.1.5 镇社区与街道社区同级。

8.1.6 农村社区专指农村聚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导则专指人口大于0.1万人的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8.2.1 社区服务中心选址应设置在社区街道地理中心,方便服务居民,服务半径为1000m,其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8.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应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置适中的要求。

8.2.3 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服务半为400m。

8.2.4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居民步行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 8.2.5 派出所宜布置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在主要城镇道路的路口旁。

8.2.6 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有条件的农村应规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23

8.2.7 老年公寓选址宜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 8.2.8 新建菜市场,提倡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市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新建菜店应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在居住区保留的原有菜市场如设置在住宅裙房内,则应严格管理,处理好菜市场与住宅之间的关系,尽量降低市场噪音,加强卫生环境管理。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

8.2.9 村五保家园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8.3.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表8.3.1的规定配置。

8.3.2 新建住宅按照每100户必须提供15m2以上社区办公用房。

8.3.3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宜为3~6万人,服务半径为1000m,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30m2/千人,占地面积50m2/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1200m2,旧城区不得小于1000m2。

8.3.4 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按照“一站一场”设置。服务站服务人口规模宜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为400m,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m2/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500m2,旧城区不得小于300m2。

8.3.5 派出所辖区要结合街道区划设置,以1.5~3万人(5000~10000户)/个为宜,每处社区街道设置2~3个派出所。按照1.5警员/千人配置,其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3000m2,建筑面积每处不小于1500m2,服务半径800m。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00m2/千人,建筑面积50m2/千人。

8.3.6 警务室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特殊的厂矿居住区和集中农村居民点也需要设立警务室。服务规模为0.3万人(1000户)/民警,建筑面积3m2/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20m2,旧城区不得小于10m2。

8.3.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参见“5.3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街道一般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当社区卫生服务站无法覆盖的社区应增设卫生服务站。当街道无法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街道下辖的各居委会应至少设置一处卫生服务站。

24

8.3.8 老年公寓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20m2/床,占地面积按照25~30m2/床设置。

8.3.9 托老所每所设置床位5~10床,每所建筑面积100~200m2。 8.3.10 幼儿园设置标准参见“4.3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8.3.11 社区街道文体设施设置标准参见“6.3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8.3.12 活动场设置标准参见“6.3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8.3.13 菜市场按120 m2/千人为控制指标,基本满足800m服务半径步行距离,步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每个菜市场原则上要求独立占地,且占地面积为2500~3000 m2,建筑面积为2000~2500 m2。

8.3.14 菜市场应配置1处公共厕所、1处垃圾收集站(点),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8.3.15 人口密度较低地区,当菜市场无法覆盖的地区应增设菜店。其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菜店建筑面积应达到500~ 1000 m2,可结合公共建筑或居住底层门面设置。

8.3.16 大型村庄可设置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一般宜为1500~ 2000m。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表8.3.16的规定配置。

25

表8.3.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序 项目名号 称 建筑面用地面积 积 建筑面积≥1200 ≥1500 30m2/千人、占地面积50m2/千人 建筑面积≥1000 —— 30m~50m/千人 建筑面积≥1500 ≥3000 50m2/千人、占地面积100m2/千人 建筑面积15~4 老年公寓 ≥1500 ≥2000 20m2/床、占地面积222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社区 1 服务 中心 卫生服2 务 中心 派 3 社区街道 出 所 社区服务中心宜独立占地,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具有家政服务、就业促进、文化管理、网络教育等职能。 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处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标准与新区相同。 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大于50床。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长标准与新区相同。 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m2。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千人2个床位配建。室内活动场标准与新区相同。 所600m2,室外活动场所1000m2。 25~30m/床设置 体育活5 动场地 占地面积≥600 ≥12000 400m2/千人设 置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6 菜市场 ≥2000 ≥2500 120m2/千人、应配置1处公共厕所、1处垃圾收集站(点),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占地面积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150m2/千人 同 26

续表8.3.1

一般规模(m2/处) 类别 序 项目名号 称 建筑面用地面积 积 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社区 7 服务 站 ≥500 —— 每100户提供15m以上社区办公用房 2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设有行政办公大厅,具有一站式办公职能,其它还有独立办公室、残疾人康复室、老年人活动室、多功能厅、党员活动室等。 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处。 卫生8 服务站 ≥150 —— 建筑面积15~30m2/床 少于0.45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标准与新区相同。 建筑面积社区居委会 10 警务室 ≥20 9 幼儿园 230m/2千≥1500 ≥1800 人、占地面积280m2/千人 0.3万人/民警 宜独立设置,应接近绿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口。建筑限高3层,设置不小于20m的直跑道。服务半径宜为100~300m。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绿地面积按2m2/生。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特殊的厂矿居住区和集中农村居民点也需要设立警务室。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为新区70%。 建筑面积不小于10m2/处 托老11 所 ≥100 每所设置床位5~10床 每所建筑面积100~200m2。 标准与新区相同。 体育12 活动场 ≥60 ≥2000 占地面积200m/千人 80m2/千人、2 标准与新区相同。 13 菜店 ≥500 ≥1000 占地面积100m2/千人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可结合公共建筑或居住底层门面设置。 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同 注:旧城区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同,但对单独占地不做强制性规定。

表8.3.16 大中型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 类别 村庄管理 教育

建筑名称 村庄管理用房 托幼(儿)园 小学 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100~200m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2生均占地面积10m2左右 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27

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卫生站 五保家园 文化活动室 图书馆 全民健身设施(场地) 市场设施 放心店 邮政、储蓄代办点 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 建筑面积50~100m2 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100~200m2 建筑面积为50~100m2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420m2 占地面积50~200m2 建筑面积50m2左右 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28

9 名词解释

9.0.1 公共服务设施

指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 9.0.2 社区

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本导则所指的城市社区,是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辖区。 9.0.3 社区服务

指在政府倡导和组织下居民所进行 的自助服务,是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福利性便民利民服务,是一种为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社会服务。 9.0.4 社区管理

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社区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等部门或机构,为了维护社区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全方位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社区的各种事务进行有效调控的过程。 9.0.5 居住地区

特指在重庆都市区的城市组团内,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与居住人口规模(10~20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0.6 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6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0.7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0.45~1.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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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0.8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0.09~0.3万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0.9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9.0.10 社区服务中心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9.0.11 社区服务站

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9.0.12 综合医院

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和门诊,并有服务24小时急诊的医院。

9.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9.0.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9.0.15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配备的基层卫生医疗设施,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9.0.16 社会福利与保障

指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提供社会服务和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9.0.17 养老院

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

30

医疗保健等为一体的设施。 9.0.18 老年人活动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各类咨询、上门服务等多项服务功能。 9.0.19 殡仪服务站

提供遗体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殡仪服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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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3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

1 总 则

1.0.1 由于社会普遍日趋富裕、公众闲暇时间增多、教育水平提高、改善都市生活质素的意识日益高涨等因素,在制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时,必须考虑公众希望更为宽裕的面积标准、有更多元化的活动场所的趋势。然而,在制定新标准时,也须同时考虑到财政及其它实际情况的限制。

1.0.2 本导则适用范围覆盖全市城乡规划区,本导则针对不同类型地区,制定不同的标准。

1.0.4 本导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

2 适应重庆城乡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

3 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重庆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 4 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导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1.0.5 本导则以人口规模作为配置的主要依据,由于今后人口变化,本数据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1.1 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本导则涉及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点:第一,举办主体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辅;第二,向公众开放;第三,用于开展公共活动;第四,公益性。

2.1.2 城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居住区及

34

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分为八大类,分别为:

1 C1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 C3 文化娱乐用地,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 C4 体育用地,指体育场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 C5 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民用地(R)。

7 C7 文物古迹用地,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做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8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2.1.3 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R大类居住用地,如托儿所、小学、中学、菜店、服务站、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2.2.1 为了方便居民的使用并使公共设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在设置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公共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本导则中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是为使居民生活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最基本的设施要素,并且各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中R教育设施;C5、R医疗卫生设施;C3、C4、R文化体育设施;C1、R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C1、R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2.2 由于菜市场是公益性服务设施,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必须由政府组织设置。

2.2.3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应充分考虑行政区划的方式,尽量将基层行政区划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级挂钩。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编制

35

的地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由此可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由于现有的行政区划也是基于一定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确定的,按照行政级别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来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与都市区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分级方式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故本次把居住区和社区街道对接,居住小区和社区居委会对接,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基本一致。

2.2.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由政府设置的、面向全市的大型、高标准公共设施。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规范》(GB50180~93)和重庆市相关的城市规划和设施发展规划的政策,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和商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七大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具有独特的用途,如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及会展中心等。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其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 2.2.5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本导则只部分提及,主要是因为区的行政划分差别很大,一个区划分为1~3个城市功能组团,大的功能组团可以参照市级标准,小的组团可以参照居住地区标准,除国家相关标准或现行的行业规范对区级有所要求以外,原则上不单独设区级标准。

2.2.6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城市的发展迅速,所辖各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居住人口规模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3~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百万人的特大城市之间,存在着很大空白。本导则在国标的基础上增加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

关于确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人口规模的说明。 1 在实际适用有关社区设施建设的标准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具体确定所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项目。当规划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地区(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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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共四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3~6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0.45~1.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组团(0.09~0.3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组团级的公共设施项目。

2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之间(6~10万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1.5~3万人)或居住小区与居住组团之间(0.3~0.45万人)的规模时,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级别的公共设施。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3.0.2 由于考虑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模的合理性,因此这些设施的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应注意节约用地,能够不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相对集中设置,这样既有利于集约用地,又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方便居民使用。 3.0.3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公共服务中心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交通枢纽、地铁站、公交站点)的中心地段,与相应的公共绿地形成集中的公共活动中心。本条所说的有条件特指有足够的用地。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4.1 教育设施类别

4.1 本导则所指的教育设施主要侧重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其余的特殊学校、大专

院校、职业培训等学校的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目标、教育发展目标等来确定的,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进行设置规定。

4.2 教育设施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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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学校选址要求是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制定的。新建、迁建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地段。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4.3.2 教育设施配建表

1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设置方式须分为两种:小学、初中、高中不同级别之间应该按叠加式设置,利用各自的服务半径分别设置;小学与小学、初中与初中、高中与高中同级之间应该按覆盖式设置,只有服务半径之外的才增设新的学校。

2 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建设操场要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宜设24班以上,且小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途中不得穿过有各种车辆威胁的城市干道及铁路。

在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例如因人口特征、地盘范围及环境和交通限制的独立地区,可考虑设置18班小学。如果某个地区内应设置36班的小学的用地不足,以致不能满足区内的学额需求,应预留24或18班的小学用地(两者中应优先考虑前者)。

小学学校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重庆市近几年小学实际情况的调查统计,并参照北京(占地面积12.76~14.20m2/生,建筑面积10.08~11.03m2/生)和深圳(占地面积14~17m2/生,建筑面积6.5~7.5m2/生)等相似城市的标准,2000~2006年重庆主城小学占地面积13.7~17.1m2/生,建筑面积6.5~7.2m2/生(表3.1),以24班为合理班数,占地面积配置16m2/生,建筑面积配置7m2/生,班数增加或减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的适当减小或增加。

3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设施之一,初中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初中应按照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操场建设需求,宜设24班以上,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15~20分钟左右。在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18班规模的初中。如果某个地区内应设置36班的初中的用地不足,以致不能满足区内的学额需求,应预留24或18班的初中用地(两者中应优先考虑前者)。

初中学校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重庆市近几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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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际情况的调查统计,并参照北京(占地面积16.70~19.12m2/生,建筑面积12.71~13.82m2/生)和深圳(占地面积15~18m2/生,建筑面积8~9.5m2/生)等相似城市的标准(表3.1),又由于重庆市主城区的初中大多数不是独立而是与高中在一起,划分土地时比例较小(2000~2006年占地面积7~12.5m2/生,建筑面积19.6~27m2/生),所得数据偏小,因此以24班为合理班数,占地面积配置16m2/生,建筑面积配置8m2/生,班数增加或减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的适当减小或增加。

4 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宜设24班以上,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18班规模的高中。如果某个地区内应设置36班的高中的用地不足,以致不能满足区内的学额需求,应预留24或18班的高中用地(两者中应优先考虑前者)。

重庆市近几年高中实际情况的调查统计,高中学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很高,2005年重庆主城九区高中生均占地面积37.9 m2,建筑面积21.6 m2,2006年达到39.1 m2/生,25.5 m2 /生。高中学校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并参照北京(占地面积16.70~19.12m2/生,建筑面积11.42~12.28m2/生)和深圳(占地面积18~21m2/生,建筑面积8.5~10.5m2/生)等相似城市的标准(表3.1),分析得知,重庆高中数据偏高是由于很多高中与初中合在一起,统计时将高中划分面积比例偏大(2000~2006年占地面积39.1~57.4m2/生,建筑面积19.6~27m2/生),且呈波动状,因此所得数据偏大,以24班为合理班数,占地面积配置38m2/生,建筑面积配置24m2/生,班数增加或减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的适当减小或增加。

5 幼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需要托儿的幼儿园可增设小小班,有学前儿童的增设学前班,面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增加。。考虑到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和入托等因素,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50m。不足0.7万人的独立地段宜设一处幼儿园,规模为6班。一般不宜设18班及以上的幼儿园。

幼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并保证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游戏场地,其建筑及用地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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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户外活动场地1.5m2/生,绿化用地2m2/生,有不小于20m直跑道。(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近几年幼儿园实际情况的调查统计,并参照北京(占地面积14~15m2/生,建筑面积9.38~10.32m2/生)和深圳(占地面积10~12m2/生,建筑面积9~11m2/生)等相似城市的标准,2000~2006年重庆幼儿园占地面积5.6~9.5m2/生,建筑面积3.5~6.7m2/生(表3.1),所有指标明显偏小,每年变化趋势为逐渐增加,主要是因为公众生活意识和方式的改变,对幼儿教育看重所致,本导则以6班为合理班数,占地面积配置12m2/生,建筑面积配置10m2/生,班数增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的适当减小。 4.3.3 千人指标的确定:

小学: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确定如下:重庆市近几年人口出生率基本为8‰,但参照国家新出台的两个独生子女可以生两个的政策,人口出生率按10‰计,又考虑机械人口增长的因素,学生数按适龄人口的11‰计。小学是义务教育,入学率为100%,按六个年级计,66生/千人。根据2000~2006年的统计(表3.1),千人学生数基本相似,因此66生/千人较为合理。

初中:初中也是义务教育,算法同小学,但按三个年级计,33生/千人。 高中:由于考虑初中毕业后一部分学生不上高中,而改读中专、技校、中师、高职等,高中入学率按85%计,28生/千人。

幼儿园:考虑到幼儿园是非义务教育,在重庆不足3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祖(外祖)父母或家庭保姆将孩子托养在家中,很少将孩子送到托儿所,因此托儿所的需求很小,也基本是采取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专门针对年龄不满3岁儿童的托儿所。因此,本导则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入园率按适龄儿童的70%计,分三个年级,23生/千人。

4.3.5 寄宿制高中学生的年龄为15~17岁左右,与普通高中学校不同的是,该校学生大多在校食宿,在预测寄宿制高中的学位需求时,应根据本辖区和周边一定范围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预测。

寄宿制高中宜设36班、48班、60班,每班50座。寄宿制高中学校除满足学校教学功能外,还需完善住校生的食宿设施,该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具体参照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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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为了贯彻和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政策,教育改革中提出的一项主要措施是在有条件新建地区,主要是指用地面积较大,可以设置两个操场的情况下,建初中和小学合设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为6~14岁,在预测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额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并应考虑到周围已有的小学或初中的学额规模和实际的学生人数。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27班、36班、45班、54班,每班50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适当兼顾小学、初中合设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要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54班学校,其次是45班和36班。建设标准应满足运动场面积8m2/生。

4.3.7 本条所指的有条件,主要是指用地面积较大,可以设置两个操场和同时满足初中、高中两种不同管理制度要求的情况。建设标准必须满足运动场面积10 m2/生。

4.3.12 应重点考虑农村中心学校,主要指中心小学和乡镇初中,应设在乡镇上或历史上较大的居民聚居区。一个乡镇必须至少设一小学、一初中。小学考虑四、五、六年级寄宿制,初中也要考虑50%的学生寄宿。因考虑这类学校要开设劳动课,且村小运动会、各类集会、网络信息交流都会在中心学校召开,这类学校用地和建筑指标应在本导则基础上适当扩大。

中心小学和初中宜设在一起,整合资源,师资流动方便,既节约用地,也便于共用市政设施,但教室操场应分别设置,不能共用。中心学校设置标准应完全满足全乡镇学生100%入学的需求,因大部分农村不能保证村小的持续性,故村小不能分担中心小学的各类指标。

总的来说,乡镇设置高中不适宜,但考虑重庆近郊乡镇规模较大,也有设置高中的条件,故建议人口小于3万人的乡镇及农村地区不宜设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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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对比表

北京标准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幼儿园 14~15 9.38~10.32 30 小学 12.76~14.20 10.08~11.03 40 深圳标准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10~12 9~11 47 14~17 6.5~7.5 58 国标(GBJ99~86) 办学规模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12 17.9 5.8 小学 18 14.6 5.3 24 12.6 5.0 18 17.2 6.1 初中 24 15.1 6.0 30 15.0 5.7 18 17.2 6.1 高中 24 15.1 6.0 30 21.1 5.7 15~18 8~9.5 23 18~21 8.5~10.5 34 初中 16.70~19.12 12.71~13.82 20 高中 16.70~19.12 11.42~12.28 19 教委征求意见稿(义务教育) 办学规模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6 25.0 7.5 12 22.0 6.8 小学 18 20.0 5.9 24 18.0 5.5 30 17.0 5.2 12 24.0 7.9 18 23.0 7.1 初中 24 22.0 6.7 30 21.0 6.4 36 20.0 6.2 42

续表4.3

重庆幼儿园中小学现状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千人学生数 2006 2005 2004 2003 9.5 6.7 20.1 20.9 20.8 19.7 2002 5.9 4.2 2001 2000 年份 幼儿园 5.8 3.5 20.6 5.6 3.7 小学 17.1 6.6 64.5 15.4 6.6 15.2 6.6 13.7 6.5 63 13.9 6.8 62.2 14.0 7.0 60.8 14.0 7.2 59.7 42.2 12.0 5.4 10.9 5.4 12.5 6.3 32.8 12.3 7.0 32.0 12.0 5.9 32.3 11.4 5.4 33.5 初中 21.5 8.9 13.3 57.4 27.0 48.6 25.7 40.4 21.9 19.6 37.7 21.7 20.5 37.9 21.6 20.9 39.1 25.5 20.7 高中 43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5.1.1 当前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农村走合作医疗路子;城市走社区医疗的路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重庆医疗服务设施由三级机构向两级转化,原一级医院转为社区医院(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医院转为综合医院,二级医院两头走。

5.1.3 各类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中心和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其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本导则不对此类设施作出设置规定。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5.2.1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作好环境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5.2.4 本条从方便群众就医及乡(镇)卫生院本身的业务性质提出的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要予以满足。对“三通”(道路、水、电)尚未完备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当地原有水源(水库、河流、井泉、过境供水线路等)和原有道路(包括土路)、排水沟、绿化等,以节省基建投资。卫生院靠近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以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为主,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是指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停尸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建筑及设施不得置于有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一侧。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5.3.2 根据卫生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科室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大型医院。从规模效益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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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本导则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兴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预测以及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若出现800床、500床和200床以外的床位,可根据本导则两头靠。按照服务人口的规模,确定床位规模。

5.3.3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规定综合医院千人床位按县以上城市按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6张,根据重庆市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和一些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的综合情况平衡考虑,确定重庆市主城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综合指标为109~117m2/床,建筑面积80~90m2/床,考虑重庆的实际情况,用地面积定为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5.3.4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有效的节地措施远远不止这一项。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尽可能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5.3.5 调查表明,我市综合医院的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本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以0.55的容积率为平均值。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宜为25%~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5.3.6 统计表明,不同规模、不同位置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位于旧城区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为了适应重庆市城乡统筹实验区的发展需求,本导则按照国家综合医院建设用地中上指标来确定。本导则的指标是指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 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5.3.7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导则》(卫医发[2006]2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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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设病床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 m2,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置日观察床5张,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设备及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5.3.8 街道医院、职工医院转为社区服务中心,功能6位一体,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心理咨询等。主要方向放在安全、便捷、价廉。防疫站改为卫生监督中心、疾病控制中心两部分。

5.3.9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导则》(卫医发[2006]2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m2,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 m2,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不设住院病床。服务站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规模可按照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进行合理规划,但是原则上应按照每处建筑面积400~1000 m2的标准来执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5.3.10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基本型(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的要求,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4张的标准;基本型(无床)卫生院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400m2;1~19床的卫生院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1~27m2,20~49床的卫生院按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52m2,50~99床的卫生院按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4~48m2。本导则按照2床/千人指标核算,无床位的建筑总面积不小于400m2;1~19床的卫生院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20~99床的卫生院按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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