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组织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完善经监理、轨道公司相关处室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且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已完成,方可办理进场许可单,未办理进场许可单的,不准其进场施工。所有进入轨行区施工的人员进行严格要求,有耳聋、色盲的人员,禁止进入轨行区范围施工。

第二十八条 每天施工完后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如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区间施工、场地清理不及时、延时施工、影响行车等情况,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后续的施工计划,如果进场施工单位不服从现场管理,报主管处室进行处罚,直至其整改完毕,相关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每个施工单位在区间施工完后必须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检查并签认《退场许可单》后方可退场。轨行区管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要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建立健全各项台帐。

第六章 设备(或材料)进场

第二十九条 区间施工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区间原则上不允许存放材料、机具、设备等。对于施工中确实需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施工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逐级报送设备进场许可单,经相关方同意后方可进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及安全措施,现场必须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并派专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看守防护。靠近线路堆放设备材料,应堆放稳固,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在站台堆放的设备材料,无人看守时,应稳固堆放于距离站台边缘2.0米以外的地方。其他情况,除获得主管处室批准,施工单位用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放置在距离站台边缘1.5米的范围内,防止对工程车、施工人员造成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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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轨行区管理

第三十条 区间基本照明由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进入轨行区施工前应编制区间施工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安全措施等),经监理审核后,上报主管处室备案;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立隔离或警戒设施,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必要时设专人看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从车站进入区间施工必须事先进行请点,经轨行区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各单位必须遵守“谁作业谁防护”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有责任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如出现损坏,按照“谁损坏谁赔付”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时,上报XX轨道交通公司按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施工人员在进行本单位的施工任务时,要认真保护好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或半成品。由于轨道道床浇注的混凝土有凝固期,各施工单位不得在未凝固的道床上进行施工,不得破坏、污染道床。

第三十七条 装卸货物和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得野蛮装卸及搬运,做到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车站和区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涂写乱画;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定期清理,不得有碴土或油污,无施工遗弃,无安全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施工机具,人走场清,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施工作业环境。

第三十九条 轨道线路形成后区间应无侵限物品,轨道上禁止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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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无关的人员停留。

第四十条 凡进入区间施工(包括线路下部分和线路上空的作业),如果有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计划申报书中要求的内容,切实执行防护措施,堆放的物品应在规定的工程领域(所有上下行线路及联络线、折返线、停车线、车站距站台边缘2.0米内、站场线,由轨行区管理单位直接控制管理的施工安全领域)界限内,并设置专人负责防护工作,所有人员需穿反光背心。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包括中断邻线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道线路上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区间作业,人员、物品入侵轨道机车车辆、轨道车及轨道平板车等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使用机车(包括手推平车,单轨车等)在线路上的施工;

(五)在站台上进行的施工,但施工过程中有人或物侵入轨行区管理范围;

(六)其他影响轨道施工和工程列车运行的施工。

第四十一条 在未封闭行车区间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情况和规定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在轨道车临近时,施工人员应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侵限物品。

第四十二条 防护装置设置距离应根据本线实际情况,防护地点应设在施工区段两端各100米处,如遇曲线,要适当延长距离到能满足防护要求为止,设置方位必须利于机车司机瞭望,不得遮挡。鉴于轨道交通施工的特殊性、必须在施工作业区两端都进行防护,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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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进入轨行区施工时必须先登记,从轨行区撤出后应进行注销;

(二)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三)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的施工对列车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列车通过时,防护员必须显示红色号志,停车后通知列车的司机和车长,并做好记录;

(四)防护员必须是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五)施工人员和物品撤出机车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如直接将红色号志去掉,司机将认为区间线路良好,以正常速度通过;

(六)如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20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七)施工单位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范围施工;

(八)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九)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左侧(面对来车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十)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不影响行车或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严禁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断或结束时应及时撤除防护,区间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十一)工程领域会随工程的进展而不断延伸,工程防护也应随工程的进展不断向前延伸;

(十二)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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