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 下载本文

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

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二)财政资金证明不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件。已经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的项目,发改部门依据城建计划和项目建议书,1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今后年度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直接批复。

(三)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街旁绿化、楼宇装修整治、单纯设备购置安装等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概算,并经专家(机构)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改部门依据城建计划直接批复投资计划。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优化

(一)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审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不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依照2015年10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已经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的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不再要求实地测绘。

(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红线图后,国土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涉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工作,由国土部门自行完善。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要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组织专家评估,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估,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规划部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审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五条 施工图阶段的优化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定线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局现场跟踪监管。

(二)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的优化

(一)需发改部门审批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批的概算编制施工图纸及预算后,直接办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