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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测量管理

15.1 施工测量工作内容

建筑工程的施工测量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基槽放线、楼层平面放线、楼层标高抄测、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变形观测等。 15.2 施工测量仪器

15.2.1 施工测量仪器的配备应满足测量内容和精度的要求。

15.2.2 施工测量仪器应按住三的管理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同时还应定期校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性。 15.3 施工测量依据的管理

15.3.1 施工测量前应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部门测绘成果、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施工场区管线及构筑物测绘成果等资料。

15.3.2 施工测量人员应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对各专业图纸按《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中有关“设计图纸的审核”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应及时了解与掌握有关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测量放样数据的准确可靠。

15.3.3 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的城市导线点、红线桩、拨地桩、道路中线桩、拟建建筑物角点、原有建筑物(几何关系)、高程控制点、临时水准点等测量起始依据。

15.3.4 施工测量场地内的各种测量点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标识要准确、清楚和醒目,严禁盖压、碰动和毁坏。竣工后仍需保存的永久性场区控制点、高程点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5.3.5 设在变形区域内的控制桩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防止由于地基变形对桩位产生不利影响。 15.3.6 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交接工作应在技术部门收到设计文件并具备相应条件后进行。交接工作应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进行桩点交接时相应的资料必须齐全,一切测量数据、附图和标志等必须是正式、有效、原始文件。

15.3.7 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准桩应完整、稳固并有醒目的标志,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标准桩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做好标识,严禁压盖、碰撞和毁坏。

15.3.8 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填写交接桩记录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和测量员各一分。

15.3.9 接桩后由测量队(组)对桩点进行复合校核,发现问题应提交建设单位、规划单位或上级测绘部门解决。校核内容包括桩点的高程、边长、方向角、坐标及非桩点定位依据的几何关系。复测记录应保存。

15.3.10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钉桩通知单或其他原始数据应进行校算,内容包括坐标反算、几何条件核算、定位和高程条件依据的正确性校对、施工图中各种几何尺寸的校核等。起始定位依据必须是唯一确定建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条件,若有多余定位条件并相互矛盾时,应与建设方及监理协商,在保证首要条件的前提下对次要条件进行修改,对于与建筑物定位和高程有关的变更必须有建设方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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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施工测量方案与技术交底

15.4.1 建筑小区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物、特殊工程的施工均应按《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中有关“施工测量方案的编制”的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15.4.2 施工测量方案由测量人员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编写,可以分阶段编写,但应保证在各个阶段施工前完成。

15.4.3 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生产、安全等相关部门会签,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15.4.4 施工测量方案审批后,应进行施工测量交底。 15.5 施工测量放线的实施

15.5.1 施工测量各项内容的实施应按照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遇到问题应及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方案调整,补充或修改方案。

15.5.2 施工测量中必须遵守先整体后局部的工作程序。即先测设精度较高的场地整体控制网,再以控制网为依据进行局部建筑物的定位、放线。

15.5.3 施工测量前必须严格审核测量起始依据(设计图纸、文件、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

15.5.4 实测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施工测量工作的各种记录应真实、完整、正确、工整,并妥善保存,对于需要归档的各种资料应按施工资料管理规程整理及存档。

15.5.5 每次施工测量放线完成后,按施工资料管理规程要求,测量人员应及是填写各项施工测量记录,并提请质量检查员进行复测。 15.6 施工测量放线的复测与验收

15.6.1 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测量记录的内容进行复测检查,并与测量人员办理自检手续。 15.6.2 施工测量放线自检完成后,由质量检查员报请监理验收。

15.6.3 施工测量放线验收通过后,由测量人员向下一工序的班组进行交底,并办理交接检查记录。 15.7 施工中的变形观测

15.7.1 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新建建筑物变形观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15.7.2 施工现场邻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邻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与要求由设计单位确定,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15.7.3 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由专业施工单位确定和完成,并应编写变形观测方案,及时整理观测结果,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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