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即费孝通所说的具有伸缩性与弹性。 其三,伴随着“圈子”范围的扩张是其社会功能的扩大。因此,在所谓“私”的领域与“公”的领域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公共领域是由私人领域扩展形成的。 其四,这类大大小小的“社会圈子”就构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也就是说,所谓的“差序格局”并不指“差序”关系本身,而是指在中国乡村,经由“差序”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圈子”的格局。不但这样的“社会圈子”本身成为中国乡村社会最具支配性的社会组织类型,而且,不同“圈子”之间的强弱对峙与整合也成为社区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
我们很容易用这样的“差序格局”去描述中国乡村的社会事实。在费孝通所熟悉的江南地区,由于土地的商品化与“一田两制”的普遍推行,富有地方的乡绅多迁居到城镇,农村社会分化程度较低,因此,村落中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所谓的主干家庭,但城居地主与乡绅则有可能扩展到“小家族”的范畴(颜学诚,1998)。而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尤其是北方地区,农村社会多操纵在几个大户人家手里,以大户为中心的“社会圈子”支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其他的农户则依据差序关系被整合或从属于这几个可能处于竞争中的“社会圈子”中;即便是在中国南方号称以宗族为主体的乡村社会中,宗族尽管类似于费孝通所说的“团体”,但实际的情形仍然是宗族操纵在个别的地主乡绅手里,宗族势力的兴衰与其范围的大小也与该宗族中心的强弱息息相关。从这一意义上看,宗族本质上也是一个跨村落的、扩展后的“社会圈子”。 因此,如果要给“差序格局”一个模型的话,应该是一个由众多的“社会圈子”所构成的模型:以每个个体为中心都存在一个“圈子”,但“圈子”有大有小,一些小的“圈子”可能从属或部分从属于某个大的“圈子”,这类“圈子”的分布格局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差序格局”。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费孝通显然认为,不但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依照的是这一逻辑,超出乡村之外的社会组织,“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都是沿着同一种逻辑扩展出去的“社会圈子”。在他看来,中国主要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占社会支配地位的社会组织,均是这类“社会圈子”型的社群。 这类社群最显著性的特点是围绕某中心存在着核心与边缘。首先是这类社群的起始通常是以某个个体为中心而逐渐扩展形成的,随着扩展的渐次展开,从而形成了社群的核心与边缘,而最终社群的规模与功能也取决于中心势力的大小与影响力。因此,这类社群存在着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个人组织化”的过程,即经由一个人的人格与力量而形成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同时,即便是已有一定成规的社群,甚至明显被视作“团体格局”的“团体”社群,其内部也随时可能滋长出一个或多个以某个个体为中心的“圈子”,从而也形成核心与边缘的架构,最终该社群也在“圈子”的形成与角逐中,被某个“圈子”支配或几个势均力敌的“圈子”所瓜分。这种社会“组织个人化”的现象无时不刻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朋党政治,还是当代干部的小圈子,都是这一现象的体现,中国人的这一特性也成为近代中国民族性批判的一个重要主题。
四、“差序格局”与中国社会的公共性
无论“差序格局”还是“社会圈子”,费孝通使用这两个概念目的都在于说明支配中国社会的基本社群是由以某个“己”为中心而构成的。这些基本社群的大小
与规模,取决于其中心势力的厚薄,他因此反复提到,“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还说,“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也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中,首先,建立起共同规范,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社群的形成来自于某个个体、核心家庭的扩张;其二,个体的人格以及其所掌控的、我们现在称之为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的资源决定了社群的内涵与外延;其三,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会依据该中心与自己关系的远近、利害而确定自己对社群的依附及依附程度;其四,已形成的中心与社群也会建立起对其成员的约束与支配机制。
对这一过程,日本学者寺田浩明(1998)有一个至为详尽的解析。他通过明清以来中国乡村秩序的“约”的组织的形成来讨论这一问题。在寺田浩明看来,以“一君”为中心的“国法”体制与中国乡村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契约”传统都不足以单方面解释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形成,而在明清以来所广泛存在的各种乡村层次上的“约”中,可以同时发现上述“对等者之间通过相互合意缔结的约”和“居于上位者作为规范单方面宣示的约”这两种要素。寺田浩明把这一过程简化称为“首唱和唱和”模式,即“围绕‘约’而形成的集团、组织并不是事前就具有共识的人们经过对等的讨论就能达成的结果,而是某个主体的首唱和众人对其唱和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秩序的形成是因为:
行为规范的共有状态只是在特定主体的“首唱”和众人的“唱和”这种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这一过程因为存在“首唱”的契机,所以区别于“建立在相互合意上的约”这种理念型;同时又因存在“唱和”的契机而与“命令型的约束”区别开来。如果简单地加以定义的话,不妨称之为“建立在首唱和唱和基础上的行为规范共有状态”。(同上:162) 也就是说,所谓的“约”是以某个中心的“首倡”与其他人的“唱和”来构成的,即“约”产生的过程来自于中心的扩张与其他成员的依附。显然,这一过程与费孝通所说的“社会圈子”的形成不谋而合,因此,该组织也与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社会圈子”一样具有伸缩性,“这种类型的集体或组织结构不能由其外延或范围而必须由其核心部分来加以说明。虽然特定的时点上可以根据对首唱进行唱和的人数来确认‘约,的范围,但这不过处于过程的途中,这种组织的结构决定了其不断扩大外延的倾向”(寺田浩明,1998)。
寺田浩明的分析进一步解释了费孝通所说的“横暴权力”与“同意权力”如何同时作用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区分了这两种权力,但并没有将其与前面论述的“差序格局”勾连在一起,显然,费孝通所说的“同意权力”即寺田浩明所说的“对等的合意”,而“横暴权力”则相当于寺田浩明所说的来自于居于社会高位的“命令式约束”。根据寺田浩明的解说,“社会圈子”一类的组织与社群与“约”一样将“合意”与“约束”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形成既有“自发”的一面,也有“强制”的一面,由此而构造出了中国乡村共同体内有规范的社会生活。 因此,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公共性相当程度上是由这些“社会圈子”的中心个体所共同确定的。这一过程包含三个方面:其一,虽然每个个体都有属于其个人的圈子——最低限度是其核心家庭,但该个体可以选择或一定程度上被强制选择加入或从属于某一个大的圈子,从而接受该圈子中心的庇护与支配;其二,在一个社会圈子的内部,圈子中心的个体相对于其圈子内成员处于强势与高位,而与其他独立圈子中心个体处于竞争地位;其三,中国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化的程度取决于这类“社会圈子”的规模与功能,拥有规模较大、数目较少的社会圈子
构成的乡村社会,显然有更为集中的权力架构和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说明该社区拥有一些支配能力很强的个体,他们充当着某个社会圈子的中心或核心人物,从而更大程度上支配与决定了社区生活。
这也使得“社会圈子”在某种意义上是该圈子中心个体人格的外化与自我的呈现,即,社会圈子的集体人格在相当程度上是其圈子中心个体的人格,从而该社会圈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中心个体自我的呈现与投射。在这点上,显示出中国与西方有着完全不同的人观。在西方,从个体主义成为其意识形态以来,个体也编织所谓的社会关系网络,但他们更可能的只是利用我们现在称之为“社会资本”的东西完成个体现世的欲望与享受。即便是M.韦伯笔下的新教徒,其累积财富的目的也是以个体身份面对上帝,尽管这些财富可能最终还是经由教会之类的中介间接分配给其他个体,但并没有建立起财富创造者与受惠者之间的依赖关系。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之下,费孝通所说的以个体之间的独立与平等为基础的“团体格局”才能够形成;而在中国或者东方,个体之间,或者说个别的社会人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与相互构成的关系,按照魏捷兹(1996)的表述,“个人的一部分成为他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他人的一部分,又成为自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成功的个体来自于将更多的他人的更多的一部分纳于其自我的范畴,从而使得其自我的养成仿佛像栽培一棵大树:一个成功的自我就是培植成一棵参天大树,不但能将现世中与之有关系的个体依其关系远近纳于其保护与荫庇之下,而且绵延世泽,荫及后人。具体而言,“社会圈子”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心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进行各种交换以及各种“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社会圈子”的内涵与外延取决于其中心个体所掌控的各种社会资源、文化资源及其个性,其成功处也表现为由于中心个体的个人魅力,这个圈子能够不断地将一些边缘或潜在的成员纳于其圈子之内,从而建立起其内部社会成员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显而易见,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体与个体间有差别与等次的人格,也就是阎云翔所说的“差序人格”。 费孝通及其他人所谈到的中国人公私不分、群己界限具有相对性的现象也由此而易于理解。首先,每个个体最忠诚的是以其“己”身为中心的那个社会圈子。从小民的核心家庭,到大户人家的“小家族”,再到皇帝的国家与天下,随着圈子的逐步扩大也是圈子中心的那个“己”在不断地扩张、延伸,他们自己也以这类“家”的主人自居,这一社会圈子的利益也基本等同于其个体的利益。至于从属于这一圈子的其他社会成员,由于对这一圈子的认同实际也是对其圈子中心个体的效忠,因此,他对该圈子的认同程度既与其距中心的关系远近有关,也有可能是因价值上的认同而追随,还有可能是纯粹因为功利而依附,因而其认同是相对的。这也与近代西方社会有相当大的不同,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其意义在于这一社会集团是个体合意(至少是在价值理想上)的结果,个体对其的认同也是认为这一社会集团能够严格界定和保护个体的利益。因此,“他们把国家看成了一个超过一切小组织的团体,为了这个团体,上下双方都可以牺牲,但不能牺牲它来成全别种团体”
无论“差序格局”还是“社会圈子”,费孝通使用这两个概念目的都在于说明支配中国社会的基本社群是由以某个“己”为中心而构成的。这些基本社群的大小与规模,取决于其中心势力的厚薄,他因此反复提到,“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还说,“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也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中,首先,建立起共同规范,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
社群的形成来自于某个个体、核心家庭的扩张;其二,个体的人格以及其所掌控的、我们现在称之为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的资源决定了社群的内涵与外延;其三,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会依据该中心与自己关系的远近、利害而确定自己对社群的依附及依附程度;其四,已形成的中心与社群也会建立起对其成员的约束与支配机制。
对这一过程,日本学者寺田浩明(1998)有一个至为详尽的解析。他通过明清以来中国乡村秩序的“约”的组织的形成来讨论这一问题。在寺田浩明看来,以“一君”为中心的“国法”体制与中国乡村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契约”传统都不足以单方面解释中国基层社会秩序的形成,而在明清以来所广泛存在的各种乡村层次上的“约”中,可以同时发现上述“对等者之间通过相互合意缔结的约”和“居于上位者作为规范单方面宣示的约”这两种要素。寺田浩明把这一过程简化称为“首唱和唱和”模式,即“围绕‘约’而形成的集团、组织并不是事前就具有共识的人们经过对等的讨论就能达成的结果,而是某个主体的首唱和众人对其唱和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秩序的形成是因为:
行为规范的共有状态只是在特定主体的“首唱”和众人的“唱和”这种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这一过程因为存在“首唱”的契机,所以区别于“建立在相互合意上的约”这种理念型;同时又因存在“唱和”的契机而与“命令型的约束”区别开来。如果简单地加以定义的话,不妨称之为“建立在首唱和唱和基础上的行为规范共有状态”。(同上:162) 也就是说,所谓的“约”是以某个中心的“首倡”与其他人的“唱和”来构成的,即“约”产生的过程来自于中心的扩张与其他成员的依附。显然,这一过程与费孝通所说的“社会圈子”的形成不谋而合,因此,该组织也与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社会圈子”一样具有伸缩性,“这种类型的集体或组织结构不能由其外延或范围而必须由其核心部分来加以说明。虽然特定的时点上可以根据对首唱进行唱和的人数来确认‘约,的范围,但这不过处于过程的途中,这种组织的结构决定了其不断扩大外延的倾向”(寺田浩明,1998)。
寺田浩明的分析进一步解释了费孝通所说的“横暴权力”与“同意权力”如何同时作用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区分了这两种权力,但并没有将其与前面论述的“差序格局”勾连在一起,显然,费孝通所说的“同意权力”即寺田浩明所说的“对等的合意”,而“横暴权力”则相当于寺田浩明所说的来自于居于社会高位的“命令式约束”。根据寺田浩明的解说,“社会圈子”一类的组织与社群与“约”一样将“合意”与“约束”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形成既有“自发”的一面,也有“强制”的一面,由此而构造出了中国乡村共同体内有规范的社会生活。 因此,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公共性相当程度上是由这些“社会圈子”的中心个体所共同确定的。这一过程包含三个方面:其一,虽然每个个体都有属于其个人的圈子——最低限度是其核心家庭,但该个体可以选择或一定程度上被强制选择加入或从属于某一个大的圈子,从而接受该圈子中心的庇护与支配;其二,在一个社会圈子的内部,圈子中心的个体相对于其圈子内成员处于强势与高位,而与其他独立圈子中心个体处于竞争地位;其三,中国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化的程度取决于这类“社会圈子”的规模与功能,拥有规模较大、数目较少的社会圈子构成的乡村社会,显然有更为集中的权力架构和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说明该社区拥有一些支配能力很强的个体,他们充当着某个社会圈子的中心或核心人物,从而更大程度上支配与决定了社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