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也好,“社会圈子”也罢,并不是某一社会专属品质。其三,所谓社会结构的概念,只是在同一社会中两类社群所占比重大小或重要性的问题,“各有偏胜罢了”,因此,说西方是“团体格局”是指团体占社会主导地位,中国是“差序格局”,是指“社会圈子”一类的社群占主导地位。 为了诠释新概念——“社会圈子”,费孝通还用他称之为“小家族”的亲属社会群来具体讨论“社会圈子”一类社群的构成。
我想在这里提出来讨论的是我们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社群,这社群普通被称为“大家庭”的。我在《江村经济》中把它称作“扩大了的家庭”expandedfamily。这些名词的主体是“家庭”,在家庭上加一个小或大的形容词来说明中国和西洋性质上相同的“家庭”形式上的分别。可是我现在看来却觉得这名词并不妥当,比较确当的应该称中国乡土社会基本社群作“小家族”。(同上:37) 也就是说,费孝通提出了“小家族”这个新名词来表述他关于中西方“家”这类社群的差别。首先,费孝通认为西方的“家”就是“家庭”,这是一个没有弹性的“团体”,他的成员很固定地包括丈夫、妻子以及未成年的孩子,即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核心家庭。这种界限是如此分明,以至于“如果有一位朋友写信给你说他将要‘带了他的家庭’一起来看你,他很知道要和他一同来的是哪几个人。??如果他只和他太太一起来,就不会用‘家庭”’。与此相反,在中国乡土社会,首先是在定义“家”成员上就比较含混,往往依情境而定,既可以包括太太、孩子,父母兄弟,也可以包括叔伯子弟,甚至更远的其他亲属;而在实际的“家”社群的构成中,“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费孝通还讨论了中国的“家”如何依单系(父系)原则扩大的过程,但他认为,这种扩大又并不必然表现为“宗族”的大家族,可能是三代以内的,也可能是五代以内的。因此,费孝通认为这种扩展的“家”虽与“氏族”、“宗族”结构相同,但在数量、大小上并不相同,因而,他更愿意用“小家族”来概括中国称之为“家庭”的社群。
这种伸缩性的产生,依据费孝通的说法是因为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决定。“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得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叔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
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同上:39)
也就是说,中国“家庭”是一个富于弹性的、边界模糊的社群。这一社群,虽然其核心是某个核心家庭,但可以根据情景与需要,依据与这一核心家庭亲属关系的远近,将其亲属网络的成员纳入其中,成为规模更大的社群。而随着规模的扩大也有功能的扩展,“家庭”由此可成为从事某一社会事业的社会组织。 用现在的话说,中国的“家庭”,或者费孝通所说的“小家族”,能将一个原本只是松散的、服从于某个个体的社会目标、仅由某个个体协调的亲属网络凝聚成有一定社会功能与目标的社会组织。换言之,中国的“家庭”社群不仅仅局限在私人领域,并且可以随着中心的扩张而向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生物学与博弈论的发展也对上述现象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解释。1964年,汉密尔顿(1964)提出亲属选择(Kinselection)理论,他指出,自然界的利他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
亲属关系尤其是直系家庭成员中,其缘由来自于两者间有相同的基因,血缘关系越强,基因相同程度就越高,相互间的利他倾向也就越强。这一现象背后的机制是基因为了加强其复制与繁衍能力,即“自私的基因”导致了这一自然界的普遍现象。博弈论也对所谓熟人间的互惠现象提出了解释,阿克赛罗德(Rrobert Axekod)等证明了在一个持续互动的环境中,能形成社会的互惠与合作及其进化机制,从而解释了社区内平等互惠习俗的形成。最近,H.A.西蒙(H.A.Simon)等的驯顺性理论又揭示出人类的学习与文化能力如何在保持上述基本模式的前提下创造出文化多样性(转引自刘鹤玲,2000)。 因此,如果仅仅将“差序格局”理解为同心圆一类的社会关系网络,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并非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质,而是人类乃至生物界的一种普遍现象。显然,这与费孝通提出这一概念的出发点是完全相悖的。费孝通使用这一概念是认为概念所反映的事实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点,或者至少是区别于西方社会的特点。如果仅从“同心圆”模式来理解“差序格局”,这种人类依据其自身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远近而有不同的行为模式的现象几乎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即这类模式不但存在于中国,也存在于中国之外的地区,包括西方社会,所谓的差别至多是其关系类别的划分标准不同和行为模式上的若干差异。因此,认为“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概括了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特点,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三、从“差序格局”到“社会圈子”
这样的质疑似乎在费孝通提出“差序格局”概念后就已出现,因而在《乡土中国》后面的章节中,他还不时回头对这一概念进行进一步解析。在“家族”一章中,费孝通不仅对一些诘难给予明确回应,还就此提出了一个新概念——“社会圈子”:
譬如有一位朋友看过我那一章的分析之后,曾摇头说,他不能同意我说中国乡土社会里没有团体。他举出了家庭、氏族、邻里、街坊、村落,这些不是团体是什么?显然我们用同一名词指着不同的实体。我为了要把结构不同的两类“社群”分别出来,所以把团体一词加以较狭的意义,只指由团体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用以和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相区别;后者称之作“社会圈子”,把社群来代替普遍所谓团体。社群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群。在那位朋友所列举的各种社群中,大体上都属于我所谓社会圈子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附带说明,我并不是说中国乡土社会中没有“团体”,一切社群都属于社会圈子性质,譬如钱会,即是贝宗,显然是属团体格局的;我在这个分析中只想从主要的格局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和社会圈子的组织是比较的重要。同样的,在西洋现代社会中差序格局同样存在的,但比较上不重要罢了。这两种格局本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在概念上可以分得清,在事实上常常可以并存的,可以看得到的不过各有偏胜罢了。(费孝通,[1947]1985:36-37) 很明显,面对同一时期其他学者的诘难,费孝通本人也意识到需要对这一概念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段里,费孝通几乎是针对我们前面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其一,存在着两种社群,一种是“团体”,是由团体格局所形成的社群;另一种是“社会圈子”,是在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其二,“团体”与“社会圈子”这两类社群既同时存在于西方,也同时存在于中国社会,甚至存在于所有
社会,“团体”也好,“社会圈子”也罢,并不是某一社会专属品质。其三,所谓社会结构的概念,只是在同一社会中两类社群所占比重大小或重要性的问题,“各有偏胜罢了”,因此,说西方是“团体格局”是指团体占社会主导地位,中国是“差序格局”,是指“社会圈子”一类的社群占主导地位。 为了诠释新概念——“社会圈子”,费孝通还用他称之为“小家族”的亲属社会群来具体讨论“社会圈子”一类社群的构成。
我想在这里提出来讨论的是我们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社群,这社群普通被称为“大家庭”的。我在《江村经济》中把它称作“扩大了的家庭”expandedfamily。这些名词的主体是“家庭”,在家庭上加一个小或大的形容词来说明中国和西洋性质上相同的“家庭”形式上的分别。可是我现在看来却觉得这名词并不妥当,比较确当的应该称中国乡土社会基本社群作“小家族”。(同上:37) 也就是说,费孝通提出了“小家族”这个新名词来表述他关于中西方“家”这类社群的差别。首先,费孝通认为西方的“家”就是“家庭”,这是一个没有弹性的“团体”,他的成员很固定地包括丈夫、妻子以及未成年的孩子,即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核心家庭。这种界限是如此分明,以至于“如果有一位朋友写信给你说他将要‘带了他的家庭’一起来看你,他很知道要和他一同来的是哪几个人。??如果他只和他太太一起来,就不会用‘家庭”’。与此相反,在中国乡土社会,首先是在定义“家”成员上就比较含混,往往依情境而定,既可以包括太太、孩子,父母兄弟,也可以包括叔伯子弟,甚至更远的其他亲属;而在实际的“家”社群的构成中,“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费孝通还讨论了中国的“家”如何依单系(父系)原则扩大的过程,但他认为,这种扩大又并不必然表现为“宗族”的大家族,可能是三代以内的,也可能是五代以内的。因此,费孝通认为这种扩展的“家”虽与“氏族”、“宗族”结构相同,但在数量、大小上并不相同,因而,他更愿意用“小家族”来概括中国称之为“家庭”的社群。
这种伸缩性的产生,依据费孝通的说法是因为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决定。“如果事业小,夫妇两人的合作已够应付,这个家也可以小得等于家庭;如果事业大,超过了夫妇两人所能担负时,兄弟伯叔全可以集合在一个大家里。”
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同上:39)
也就是说,中国“家庭”是一个富于弹性的、边界模糊的社群。这一社群,虽然其核心是某个核心家庭,但可以根据情景与需要,依据与这一核心家庭亲属关系的远近,将其亲属网络的成员纳入其中,成为规模更大的社群。而随着规模的扩大也有功能的扩展,“家庭”由此可成为从事某一社会事业的社会组织。 用现在的话说,中国的“家庭”,或者费孝通所说的“小家族”,能将一个原本只是松散的、服从于某个个体的社会目标、仅由某个个体协调的亲属网络凝聚成有一定社会功能与目标的社会组织。换言之,中国的“家庭”社群不仅仅局限在私人领域,并且可以随着中心的扩张而向公共领域类型的社会组织转化。虽然并不是每个核心家庭都有这种潜在扩张的可能,但似乎一个个体与一个家庭的成功在于将这样的一个“小家”变成“大家”,一个能够荫庇所有“家人”、数
世同堂的“家族”,因此成为中国所有个体或家庭的理想。
与“小家族”相类似,费孝通认为,“氏族、邻里、街坊、村落”,大体都属于这类“社会圈子”社群。以“街坊”为例,费孝通说“这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有势力的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事实上,在费孝通看来,除了国家在中国农村地区推行的保甲组织与农村钱会组织外,其他的社会组织或准组织均属于他所说的“社会圈子”。 这种由己向外推而形成社会组织的过程,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这样的“小家族”并不一定将所有亲属网络的成员纳入其组织之中。虽然其扩张的过程大致依据费孝通所说的按亲属关系的远近渐次进行,但组织的大小与规模一方面取决于家族核心的强弱与意愿,另一方面被波及的亲属也可能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选择。二是“社会圈子”虽以某个个体为中心,但其扩张并不仅仅限于“亲属”一种路径。费孝通还提到“向另一路线推是朋友”,显然,由于朋友是一种自致性关系,关系的缔结既可以产生于像同学、战友、同乡这类在个人生命史上有过重要关联的社会成员之间,也可以完全来自于两个陌生人从熟悉到亲密之间的互动。因此,只要有某种需要与特殊的机缘,透过一定的社会实践,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加入到以某人或某核心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圈子”之中,甚至即便是“小家族”也可包含非亲属网络的成员。
这就使“社会圈子”一类的社群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社群内成员的构成是模糊的,即只有该组织内的核心成员才是清晰可辨的,而组织的边界是模糊的;二是这类组织本身可能也是模糊的,它既有可能是若隐若现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只是维持在一种围绕核心成员而构成的关系网络状况——表面上看似乎最多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准组织,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明确的社会组织——不但整体目标准确,而且内部结构森严。与此相应的是它的灵活性。一方面是这类组织似乎具备将所有的“异己”转化为“己”的能力,即将一个“外人”变成“自己人”的能力,但同时,成员尤其是一些边缘的成员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该组织;另一方面它可能只存在于某特定的时空,人们为了一个短暂的社会目标,就可以依据“社会圈子”的逻辑迅速地集结在一起,但如果有确切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组织也有可能继续存在下去(小浜正子,2003)。
在费孝通所列举的“社会圈子”的类社群中,“家庭、邻里、街坊”显然是按照上述的逻辑构成的,但将“村落”、“氏族”或“宗族”也界定为“社会圈子”似乎并不容易理解,因为“村落、宗族”似乎并不一定像“小家族”一样是由某个中心扩展而形成的,他也没有对这一类社群的“社会圈子”属性进行进一步解析。不过,费孝通的逻辑或许如下:“村落”与“宗族”无疑是由一些基本的“社会圈子”叠加而成的,而由一个或数个“社会圈子”合并而成的社会组织也应是“社会圈子”。这类组织虽然可能有多个中心,但与团体格局相对的是:其社群的伸缩性与社群边界的模糊性仍然与“社会圈子”一样。 虽然,费孝通没有对“社会圈子”与“差序格局”之问的差异与各自所涵盖的范围进行严格区分,有时甚至是笼统地将两者并提,但有关“差序格局”的主要思想脉络还是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费孝通认为构成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群是“社会圈子”,而“社会圈子”是以某个个体或家庭为中心,依据差序关系所扩展出去并聚集而成的一个社群。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圈子”是将一个社会关系网络实体化的社会组织。
其二,这样的“社会圈子”依据其中心个体的社会影响力的大小而有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