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4 施工临时用电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熟悉、掌握安全用电、触电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所用机械、电气设备的性能。做到持证上岗。
2、负责对施工现场各类电气设备、电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在设备使用前,应对电气装置认真检查,并对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确保用电安全。
4、认真穿戴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绝缘用品。
5、使用的设备停止工作时,必须将开关箱中的控制开关断开,并锁好开关箱。6、加强日常巡检,做好安装、巡检、维护、拆除记录。 7、严禁带点作业,设备严禁带病作业。
8、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 9、补充内容:
责任人签字: 年
17
月 日
2.2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1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 凡在本项目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科研合同的单位,必须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措施。
三、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项目部要确定合理、符合要求的安全指标,并制定目标管理的计划和办法,以便于实施和考核。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层层分解,分级负责,规定基本考核和奖惩方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 全体参建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依靠科学进步,加强安全和生产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
五、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全体参建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六、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要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长(施工员)、班组长、职能部门、分包单位负责人和总监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理中的职责,分别逐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责任书。
(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交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的预防措施。并且,其措施的制定要有超前性、针对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项目部在上报各项开工报告的同时,应上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监理驻地办要对措施进行认真审查,进到认为符合规定和要求后才能予以批准开工。项目部应对工地负责人、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交底应有书面资料,经双方签字并有纪录。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有效预防事故,各单位要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要从安全生产意识、劳动纪律、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入手,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章守纪教育;要从对各班组、工程岗位入手,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安全纪律教育。实施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各层次的安全教育应有登记和本人签名。
(四)、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监理应按规定安排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群众检查;业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查意识、进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查作业行为、查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查伤亡事故处理情况等。
如在检查 中发现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书面报告监理,由监理检查,是否整改完成。如事故隐患已消除,则批准复工,并上报业主备案。
(五)、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各单位在发生各类事故特别是等级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处理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业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其他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通过事故的处理,查清原因,共同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七、 严格持证上网制度。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上岗证等,否则,应更换相应人员,以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
八、 切实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为保证施工正常有序进行,施工现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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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种施工机械必须完好无损,各种施工机械必须标有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种安全设施、交通指示标识、告示必须完备; (四)、各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 (五)、各种支架、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
(六)、施工现场应进行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
(七)、施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危险施工作业工序,安全人员必须在场监管;
九、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制度,台帐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网络; (二)、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情况记录; (五)、安全会议情况记录;
(六)、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规章、规程; (七)、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记录; (八)、安全检查情况记录;
(九)、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反馈情况记录; (十)、专职安全员日志;
(十一)、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其他记录,如消防器材检查记录、爆炸物品使用记录、特种作业人中登记记录等; (十三)、其他有关安全工作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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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
为强化项目工程生产过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单位。 3.术语、定义
3.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2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3.4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4.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5.考核
5.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考核责任人200元。
5.2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生产制度时间要求现场带班,每月考核项目负责人500元。 5.3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没有请假或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每次考核项目负责人100元。 5.4企业负责人带班到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生产,每次考核项目负责人200元。 5.5发生事故时而项目负责人没在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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