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19、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 l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司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0、何为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 (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21、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 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2、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23、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井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24、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1分)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 25、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确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26、论述安理会的职权。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
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虽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27、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8、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 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29、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三、案例
案情:一架在中国登记的 (B2448)~飞机,于1989年12月16日,在自北京飞往纽约的途中被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最后,该飞机被迫降落在日本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飞机在降落于机场时,劫机犯仍在飞机内。
请分析在本案中哪些国家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 1970年的海牙公约,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劫持飞机罪(2分)。海牙公约所规定的对劫机行为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主要有: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罪犯发现地国(要给予适当解释)。
根据公约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确定中国、日本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因为中国是航空器的登记国,而日本是降落地国。
四、填空练习题 : 1.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一元论主张的两种学说是 国内法优先说 和 国际法优先说 。
2.国家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领域管辖 、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 和 普遍管辖 。
3.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始于 19 世纪。 4.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 不超过24 海里。
5.国际上订立了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包括其他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6.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 安理会 。该机关现在由15 理事国组成,其中有 5 常任理事国。
7.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 过境通行权 。
8、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格老秀斯 的名著是 《战争与和平》 。 9、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 国际条约 和 国际习惯 。
10、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编纂机关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