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下载本文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四)要求参加听证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申请听证主持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回避;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听证笔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秩序;

(三)如实陈述、回答询问、提供证据; (四)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副本和受案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等权利。

申请回避的范围和审查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通知准许撤回听证申请的,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通知准许撤回听证申请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诉讼程序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

(三)申请人宣读申请执行书和行政法律文书; (四)被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五)行政机关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出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由被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意见和主张;

(六)听证主持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可以就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申请听证的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撤回执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五)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质证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 证人对证言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

当事人、证人拒绝签字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妨碍听证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审查标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