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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BOT、BT)

前 言

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近年来国家对水环境的治理非常重视,而各地也把污水处理视为城市重要的基本功能之一,已建设或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产权必须由政府所有。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数目庞大,由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建设令政府负担困难。资金不足,成为城市污水处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将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打破了政策瓶颈。 目前,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财团对国内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主要采用BT与BOT两种投资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移交方式,在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方式、回收期、回报率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决策者的地方政府,应对此有深入、清醒的认识,不能只为追赶潮流,就草率的决定(不对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实力认真审核,不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对于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的负担能力),给污水厂的建设质量、日后运营及地方财政留下了巨大的隐患、风险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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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方环境,付出合理的成本保证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投资者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和投资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使通过污水达标排放改善了地方环境,但如果得不到预期的回报,那也是失败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投资者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无疑加重了地方企业、居民的经济负担(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在该项目的运做中,合作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最大限度降低各自的风险,才有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互利双赢。本文将对这两种投资模式从政府的角度,做一定的比较。

BOT模式

BOT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指政府将通常由自身承担的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维修责任以契约方式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建成此项目后,在协议期内对该项目拥有经营权、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后则将该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此种模式在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累述。但同时,该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现状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和弊病。 1.投资者实力不足或目的不纯

1.1投资者的规模、实力参差不齐(国内真正有资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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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实力运做该项目BOT的企业很少),有些企业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却对运行价格进行恶意竞争,利用政府对环保专业欠缺了解而拿到BOT项目,可以想象,这样的BOT项目即使污水厂建成,也是运行不下去的,崩溃只是时间问题。还有的项目是由多个中小投资者共同集资建设,很可能在建设投入、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出现纠纷,从而造成项目停建和运行瘫痪。 1.2一些投资者把拿到污水处理BOT项目做为自己达到集资、贷款目的的一种手段。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套用环保概念在股票市场上圈钱。如果这些企业真正目的没有达到,那么其签定的那些BOT协议也就成了一页废纸。政府的尴尬是可想而知的。 2.项目前期工作(商务、技术谈判)时间较长、过程复杂、融资成本高

2.1某地区拟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与投资方在2003年即签定了合作意向书,但到目前该工程还没有正式运做。

2.2 BOT项目是由政府、投资方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签署的一系列的协议、合约、合同保证实施的。由于涉及的方面较多而特许经营期(15—20年)较长,很难保证所有协议在这样长的时间内保障各自的利益。所以,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相对烦琐、复杂的多。

2.3 显然,较长的时间和复杂的谈判决定了政府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付出较高的前期运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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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的风险

3.1 BOT项目将污水厂的运营推向了市场,是市场化了的,政府终于甩掉了包袱,乐得撒手不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也就是投资者)只需应付(或搞定)环保部门的出水检测就可以了。甚至有的运营者,检测前处理,检测后不处理,白天处理,晚上开闸发水,减少处理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等到政府发现后即使处罚,但对水环境的破坏已无法挽回,违背了建设污水厂的初衷。在处罚方式上,以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恐怕只能由环保部门对污水厂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罚轻了,经营者根本不在乎;罚重了,只会得到一张白条。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这对真正市场经济下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是致命的,但对污水厂(还有发电厂、自来水厂)不行,因为相比经营者的损失,政府和地方环境受到的损害更大更严重。更换运营者?政府没这个权利,别忘了污水处理厂是人家出钱建设的,经营期内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见,对于污水厂在经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很难避免(商人都是追求利益的)和较难杜绝(政府处罚力度有限)的。

3.2 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而污水厂和政府又不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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