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问责,提高地税干部职工的执行力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刘思文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力”一词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所谓“执行”,是一套系统化的流程,它包括对方法和目标的严密讨论、质疑、坚持不懈地跟进以及责任的具体落实。执行力是“做”的能力,即企业选用合适的人去做正确的事,把事情做好的能力。就政府而言,所谓执行力,是指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决策政令的能力,也是指政府通过战略流程、人员流程和运行流程进行工作目标落实的系统化过程。它首先要求政令畅通和政令统一,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统一服从中央政府领导,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决定。同时,政府执行力也并非意味着下级政府只能跟在上级后面亦步亦趋,做法律政策的“传声筒”。它要求下级政府和官员真正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明确上级政府意图,体察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决定创造性而又不违背原意地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
政府的执行力取决于公务员的执行力,影响政府执行力的因素有公务员的观念、素质和能力、政府的体制机制、客观外部环境等多个方面。也就是说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可以多方面的采取措施,比如提高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强化机构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破除官本位,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树立争取的权力观等等,但众多措施中改善体质机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执行力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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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在提倡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建设效能政府的制度保障;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把行政问责制与开展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要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促进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要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二是把行政问责制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开展行政问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要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四是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要研究把行政问责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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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问责制要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并有所区别;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五是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科学界定行政问责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重点、范围和方式;加强问责机制建设,明确问责程序。
六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体系。要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解决由谁来问责、谁来监督的问题;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责任追究方式;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应当问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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