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下载本文

——孔内温度为80℃~14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孔内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5.3.8.4 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应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应清除炮孔内矿粉;炸药与孔壁不应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3.8.5 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同时遵守上述规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3.9 钾矿井下爆破

5.3.9.1 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邻近巷道、电气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5.3.9.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5.3.9.3 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5.3.9.4 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使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5.3.9.5 爆后15min,瓦斯检查员应进人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方准人员进人工作面作业。

5.3.9.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 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5.3.10.1 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不得爆破。 5.3.10.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不应用导火索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应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只有在无瓦斯释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导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为1m~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5.3.10.3 应在装药与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5.3.10.4 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5.3.10.5 应有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5.3.10.6 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人工作面。

5.3.10.7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应仔细清除油滴,方准许装药爆破。 5.3.11 放射性矿井爆破

5.3.11.1 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b)炮孔施工后应进行物探测孔;

c)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d)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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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对于采场作业面,在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5.3.11.2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爆破:

a)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的采场宜采用上向平行凿岩方案;

b)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其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c)一次爆破取段长度宜控制在60m以内;

d)设计装药单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e)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f)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宜超过24h;

g)如装药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长施工时间亦不应超过48h。 5.3.11.3 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

a)以稀释氧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b)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只有氡气浓度小于3700Bq/m3才允许工作人员进人工作面作业。

5.3.11.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三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其深度不应小于25m

5.3.11.5 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

a)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人工作面;

b)每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c)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进行放射性剂量监测,监测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 高温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并装备降温设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缩短作业时间。

5.4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5.4.1 设计文件

5.4.1.1 A级、B级拆除爆破,应持有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级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4.1.3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爆区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设计:

——根据保护物允许的地面质点振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用药量;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采取减尘防尘措施。

5.4.1.4 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距离;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5.4.1.5 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应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5.4.1.6 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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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施工准备

5.4.2.1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

5.4.2.2 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5.4.2.3 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4.2.4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岩性及岩层构造的变化,逐个炮孔复核底盘(或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确定装药量。对不合格的钻孔应提出处理意见 5.4.3 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5.4.3.1 拆除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及办理领取手续;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4.3.2 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4.3.3 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5.4.3.4 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

5.4.3.5 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孔干缩情况发生。 5.4.4 起爆网路与起爆

5.4.4.1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

5.4.4.2 为防止感应电流和射频电使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5.4.4.3 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5.4.4.4 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5.3.7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5.4.5 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5.4.6 水压爆破

5.4.6.1 水压爆破设计应有泄水设计,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根据拆除物的材质和结构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飞石事故

5.4.6.2 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5.4.6.3 水压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4.6.4 装药应用竹(木)棍或结实的绳索等物,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应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5.4.7 在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设施损坏,应进行地震安全监测。

5.5 水下爆破

5.5.1 一般规定

5.5.1.1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5.5.1.3 进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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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救生设备;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当实行4.10.5的照明规定确有困难时,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并报工程负责人批准。

5.5.1.4 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5.1.5 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5.5.1.6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5.5.1.7 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5.5.1.8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5.5.1.9 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

5.5.1.10 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5.1.11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5.1.12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5.5.1.13 流速较大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5.5.1.14 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5.5.1.15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人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5.5.1.16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5.5.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5.5.2.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 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5.5.2.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5.5.2.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5.2.5 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5.2.6 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5.5.2.7 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不应走锚移位。

5.5.2.8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5.5.2.9 已投人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应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5.5.3 水下钻孔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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