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下载本文

5.5.3.1 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5.3.2 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5.5.3.3 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5.5.3.4 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人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人填塞物。

5.5.3.5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5.5.3.6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路,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5.5.4 水下岩塞爆破

5.5.4.1 水下岩塞爆破的设计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岩塞口水下地形图(1:100~1:200);

——岩塞与聚渣坑的稳定性及其围岩渗漏性的分析报告;

——对水文地质情况的分析;

——采用硐室方案时,导硐及硐室开挖程序和相应爆破规模的规定; ——岩塞周边应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水中冲击波、涌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分析论证。 5.5.4.2 岩塞厚度小于10m时,不宜采用硐室爆破法。 5.5.4.3 药室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k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硐;

——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5.5.4.4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5.4.5 装药填塞时,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照明。

5.5.4.6 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5.5.4.7 岩塞爆破宜采用复式电爆网路;当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采用双复式起爆网路,接出硐外引爆;起爆网路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试验。

5.5.4.8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5.5 破冰场破和冰下炸礁

5.5.5.1 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5.5.5.2 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5.5.5.3 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破冰。

5.5.5.4 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需要破碎大块流动的冰排(块)时,应在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5.5.5.5 由船上跨至冰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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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 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冰层厚度应大于0.5m;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5.5.6 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

5.5.6.1 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监测方案。

5.5.6.2 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须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5.5.6.3 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5.5.6.4 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5.5.6.5 宜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起爆。

5.5.6.6 当采用5.5.6.5起爆方式时网路连接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5.5.6.7 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5.5.6.8 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5.5.7 软基处理爆破

5.5.7.1 用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水下裸露药包爆破的规定。

5.5.7.2 同一炮孔间隔装药时,在装上层药包之前,应将套管底提到中间填塞段再装药。药包间应留有足够安全间距,起爆顺序是自下而上。

5.5.7.3 有涌沙需在泥浆护孔条件下装药时,若药包比重小于泥浆比重,药包应加配重;不应用炮棍快速强行下压。

5.5.7.4 装药后,应当班起爆。

5.5.7.5 应控制药量以便减弱水中冲击波强度,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水产资源。 5.5.8 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

5.5.8.1 海上救助爆破时,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供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的临时专用舱。

5.5.8.2 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船舶,爆破器材应包装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5.5.8.3 夜间进行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5.5.8.4 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5.5.8.5 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物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准爆破。

5.5.8.6 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5.5.8.7 不应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他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5.5.8.8 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应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在潮流流向下方出水,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5.5.8.9 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网路。

5.5.8.10 潜水爆破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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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准许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5.5.8.11 沉船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条应紧贴船体;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大药量时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

5.6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 一般规定

5.6.1.1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按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5.6.1.2 承担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同意进行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3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所内进行。爆炸加工对象、品种、规模大小,以及厂区布置,应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1.4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防震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防震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5.6.1.5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或真空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和必要的给排水系统;其中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应严格分开铺设。

5.6.1.6 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不应在作业建筑物中逗留。5.6.1.7 爆炸加工场应建于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小于0.02×105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小于120dB;应只有一条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场。 5.6.1.8 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丝网

5.6.1.9 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大小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5.6.1.10 爆炸加工应使用电力起爆,且由一人负责接通电雷管与起爆操作。

5.6.1.11 制作药包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操作间内进行。炸药中不应混人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5.6.1.12 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5.6.1.13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5.6.1.14 在爆炸加工厂房或地下室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5.6.1.15 加工TNT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5.6.1.16 在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中若发生不完全爆炸,飞散的炸药残块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5.6.2 金属破碎爆破

5.6.2.1 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使用瞬发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不应用导火索或延时雷管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5.6.2.2 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方准装药。

5.6.2.3 非钻孔金属破碎爆破,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5.6.2.4 金属破碎专用爆炸场(坑),不应用于废枪弹、炮弹等军用品的销毁 5.6.3 高温热凝结构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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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 热凝结构破碎应采用钻孔爆破,并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用专门加工的炮泥填塞。

5.6.3.2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除专用定型隔热药包外,不应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超过80℃。

5.6.3.3 爆破前应先做隔热试验,将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放人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min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裹,再做实验。

5.6.3.4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应小于0.6m,一次装药、堵塞、连线时间不应超过4min。

5.6.3.5 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药包可用其他包装形式,一次装药填塞、连线时间不超过5min。 5.6.3.6 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每人装药的孔数不超过二个。 5.6.3.7 采用新型隔热材料经模拟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爆破作业时间和同时装药的孔数。专用定型隔热药包的作业时间和装药孔数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5.6.3.8 邻近有炉子出铁(铜)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5.6.4 拆船切割爆破

5.6.4.1 油仓、机仓的爆炸切割,应事先将仓内残留的机油或燃油抽净,并向仓内注水方可施工。 5.6.4.2 雷管底部聚能穴应与切割用药条良好接触,在药条端部引爆。同一次布设两个以上药条时,应同时引爆。

5.6.4.3 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6.4.4 浸在水中的金属结构拆除应采用防水炸药,如果用普通炸药,应作防水处理。 5.6.4.5 置于拆船厂内的船体,不宜采用爆炸法破碎。 5.6.5 爆炸成型和爆炸复合

5.6.5.1 爆炸成型和复合应按设计的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用反射板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飞散。

5.6.5.2 爆炸成型以水为传压介质时,应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5.6.5.3 在室内爆炸井中进行作业时,应检查确认井盖自锁、井内已达到预定的真空度后,才可起爆。5.6.5.4 爆炸作业场地应平整,应清除地面石渣及周围50m范围内的杂草、树丛等可燃物;爆炸复合时,操作人员应隐蔽到掩体内,并在安全区周围设警戒。

5.6.5.5 使用铵油炸药和2#岩石硝铵炸药敷设在复板表面进行爆炸复合时,应选用可稳定爆轰的优质炸药。

5.6.5.6 爆炸复合不宜在干燥、大风天作业。

5.6.5.7 复合板上面敷设炸药的框子,宜使用木框或油毡纸框,不宜用金属框(如型铝框)。

5.6.5.8 复合板爆前准备及爆后处理的生产厂房,应与爆炸场异地设置。

5.6.5.9 在露天场地用大药量对大型金属板进行爆炸复合(简称大板复合)作业,其允许最大炸药量和每天爆炸作业次数,应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6 爆炸硬化和爆炸压实

5.6.6.1 爆炸硬化作业宜在空旷的爆炸加工场上进行;若在厂房中专用爆炸容器中进行,不宜在设备上直接操作。

5.6.6.2 爆炸硬化用炸药的制备,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在专门的操作间进行。

5.6.6.3 爆炸硬化过程中有可能造成零件的边缘和突出部位崩落、飞溅时,应充分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

5.6.6.4 爆炸压实通常使用硝铵类炸药;若需在其中掺加一定比例的黑索金,应制定掺混操作细则。 5.6.7 爆炸压接和爆炸焊接

5.6.7.1 连接输电导线的爆炸压接作业,宜采用导爆索为能源,其使用与制备应制定安全细则。

5.6.7.2 输电线路带电进行爆炸压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管早爆事故和线间绝缘降低导致的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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