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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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5.3.4.6条的要求。

5.3.6危险品仓库

5.3.6.1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5.3.6.2危险品仓库的屋盖应为钢筋混凝土屋盖。

5.3.6.3危险品仓库当采用履土式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三面墙的外侧和屋盖应覆土,墙的顶部外侧和屋盖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b.覆土的墙与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3.6.4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槛。

5.3.6.5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按5.3.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5.3.6.6当危险品仓库采用抑爆结构时,尚应符合5.3.5条的有关规定。 5.3.6.7当危险品仓库采用其它特殊结构型式时,如覆土拱形库、钢板夹砂库等,尚应符合有关的规定与要求。

5.4危险场所的电气

5.4.1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电气危险场所以研制间或工作间为单位,划分为两大类六个区,危险场所的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见附录E(补充件)。

5.4.1.1爆炸性气体类(Q类)

5.4.1.1.1Q类指有爆炸性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如炸药的精制、硝化、热解、胶化、凉药、预烘、干燥、弹体涂漆,以及可燃液体溶剂的敞开操作等。

5.4.1.1.2Q类分为以下三个区:

Q0区—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产生或长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1区—在正常操作时间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2区—在正常操作时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仅是短时的或在试制、生产中火炸药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

5.4.1.2火炸药及其粉尘类(F类)

5.4.1.2.1F类指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或操作中可能产生火炸药粉尘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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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炸药的粉碎、造粒、切割、筛选、倒药、干混、压药、钻孔、螺装、机械清理等;

5.4.1.2.2F类分以下三个区:

FO区—连续或长时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F1区—有时可能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F2区—存在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5.4.1.2.3凡使用火炸药量为不大于20g的研制间或工作间,均视为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场所。

5.4.1.3与危险场所用非燃烧性实体墙隔开但有门相通的场所,如果所设的门,除在有人进出时打开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比如自动开闭门),则该场所的级别可按表6确定。

表6与危险场所相毗连的场所级别 危险场所 F0 Q1、F1 Q2、F2 用一道有门的实体墙隔开的场所 F1 Q2、F2 无危险 无危险 用两道有门的实体墙隔开的场所 注:实体墙为非燃烧体,墙上除门外无其它洞孔。

5.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

5.4.2.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为三级,如表7所示。

表7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级别 ⅡA 文案大全

MESG mm ≥0.9 MICR >0.8 实用标准

ⅡB ⅡC 0.5<MESG<0.9 ≤0.5 0.45≤MICR≤0.8 <0.45 注:MICR为最小点燃电流比,即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

5.4.2.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如表8所示。

表8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组别 T1 T2 T3 T4 T5 T6

5.4.2.3爆炸性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为三组如表9所示。

表9粉尘引燃温度分组℃ 组别 T11 T12 T13 引 燃 温 度(t) t>270 200<t≤270 150<t≤200 引 燃 温 度 (t) t>450 300<t≤450 200<t≤300 135<t≤200 100<t≤135 85<t≤100 注:确定粉尘引燃温度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二者中的较小值;部分火炸药粉尘引燃温度分组

见附录G(补充件)。

5.4.3供电电源、应急照明、通讯和控制装置 5.4.3.1供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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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1研制、加工或试验中用电设备突然停电,有可能导致燃烧爆炸或人身伤亡事故时,则应设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正常工作电源因故突然停电时,备用电源应立即自动投入;

5.4.3.1.2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5.4.3.1.3用电负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a.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b.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不能满足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c.当实验或用电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d.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5.4.3.1.4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形式应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5.4.3.2应急照明、通讯和控制

5.4.3.2.1Q1、F1区应设应急照明,当正常工作照明因故停电时,应急照明应立即自动投入。应急照明可作为正常工作照明的一部分使用,但两者的电源、级路及开关应分别装设。

5.4.3.2.2Q1、F1区宜在适当地方设应急电话,但不应使用对讲机、移动电话等无线电通讯器材。

5.4.3.2.3在危险品研制和生产中,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时,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信号报警系统及自动检测记录装置,必要时亦应设置自动停料、放料、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

5.4.4电气设备 5.4.4.1技术要求

5.4.4.1.1宜将电气设备、特别是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场所之外。Q0、F0区不应安装电气设备,Q1、Q2、F1、F2区应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5.4.4.1.2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级别(表7、表8),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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