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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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 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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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和维护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说明:新增内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修改。义务植树、表彰奖励内容集中列入第四条,绿化科研内容集中列入新增的第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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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说明:第一款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明确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款内容为原第三条中部分条文。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加强和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
说明:突出科技进步在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指出:“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要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七条 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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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项。
说明: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修改,第二款是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增加对其中绿地系统规划专项的编制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臵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际,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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