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4、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四、简答题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其含义包括:(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法律是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们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原则也有所不同。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五、论述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3)补充功能: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 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3、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撤销 B、解除权 C、债权请求权 D、追认权 4、人身权属于(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5、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A、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性抗辩权 B、只为延期性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 C、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性抗辩权 D、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性抗辩权 6、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7、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8、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 )。 A、单独责任 B、按份责任 C、并行的连带责任 D、补充的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荣誉权

3、甲乙签订合同,由甲出售一头水牛给乙,乙已经付款,现履行期已到,则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 )。 A、绝对权 B、相对权 C、期待权 D、既得权 4、紧急避险属于( )。

A、公力救济 B、私力救济 C、自助行为 D、自卫行为

5、某甲在路上遇见情敌某乙,遂叫某丙和某丁共同将某乙殴打一顿,某乙治疗伤病花去医药费500元。某甲、某丙和某丁应对某乙承担的责任为( )。 A、侵权责任 B、合同责任 C、单独责任 D、共同责任 6、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 )。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权利 5、支配权 6、请求权 7、形成权 8、抗辩权 9、民事义务 10、民事责任 11、按份责任 12、连带责任 13、补充责任 四、简答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2、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3、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2、试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B 5、B 6、B 7、A 8、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 3、BD 4、BD 5、AD 6、ABCD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含义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有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即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4、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5、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6、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 利。

8、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9、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10、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1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13、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又一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整体和实质上讲,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如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当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只负有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如人格权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的分类也有相关联相类似之处。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的义务,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

13

通过或作业的义务等。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特征主要有:(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含有利益在内,某种利益不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所涵盖,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这种利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所决定。 五、论述题

1、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只能通过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与民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强制性程度较强,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们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较弱,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表现出某种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对罪犯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表现出某种惩罚性和教育性。 (4)责任方式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大多数是财产责任。刑事责任中虽然也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但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和剥夺罪犯生命的生命刑。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则主要是警告、记过、拘留、罚款、开除等。尽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都存在着一些财产责任,但与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不同的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财产要上缴国家,归国家所有,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则主要用来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归个人所有。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首先,在主观方面,民事责任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刑事责任没有过错与无过错之分。其次,客观方面,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有损害的发生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行为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则不同,有时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责任主体的不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奉行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与之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要对他人的民事行为负责,如雇主对雇佣人的行为负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等等。 第四章 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受孕 B、出生 C、年满10周岁 D、年满18周岁

2、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3、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聋子 B、瞎子 C、傻子 D、瘸子

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6、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 )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祖父母 8、依《民法通则》,监护人只有在( )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C、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D、经法院判决认定

9、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0、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11、甲于1995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199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一年公告后,于2000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 A、1995年2月1日 B、1999年7月3日 C、2000年7月3日 D、2000年8月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 )进行。 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 D、行为的方式

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 A、未成年人父亲所在单位 B、未成年人母亲所在单位

C、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3、依照我国现行法,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包括( )。 A、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B、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C、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

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

5、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丁,甲之父,年80,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1990年,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1991年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为此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14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 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 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四、名词解释

1、自然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 5、宣告失踪 6、宣告死亡 五、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2、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3、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 4、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 5、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六、论述题

1、试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七、案例分析题

1、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A 6、B 7、C 8、C 9、C 10、A 11、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CD 4、ABC 5、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1、C 2、ABCD 3、BC 4、A 四、名词解释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民法通则》沿用前苏联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概念更周延。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也就是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与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应的。

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监护只对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而宣告死亡制度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简答题

1依《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所作的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必须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利益。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4、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但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六、论述题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情况如下:(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这种监护关系因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父母分居或父母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父母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成年兄、姐。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大伯、姨、姑、舅等。他们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或他们不愿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组织担任监护人不分顺序,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

(5)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15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未成年监护人的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原因:监护人死亡、丧失了监护能力,这就需要变更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经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案例分析题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当然,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处分不动产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行为在实务中应认定无效为宜。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张某的父亲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2、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合伙)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万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 、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 A、不负责任 B、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C、负连带责任 D、适当分担

3、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 )。 A、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B、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 C、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4、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C、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5、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如何处理?( ) A、卖给乙 B、卖给丙 C、任择其一 D、每人一半

6、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需用钱欲将自己五万元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抓阄决定谁购买 B.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C.由乙、丙按原来所占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D.由乙、丙各购买甲的一半的份额

7、1995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 B、乙 C、丙 D、幸福饭店 二、多项选择题

1、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 )。

A、合伙时投入的财产 B、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C、合伙期间的债权 D、合伙期间的债务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有( )。

A、依法设立 B、无须依法设立,由企业法人决定即可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3、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五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 A、甲 B、乙 C、丙 D、丁

4、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为某企业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某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该担保合同无效,因为支行不具有缔约能力 B、该担保合同有效,因为支行具有缔约能力

C、债权人应以该支行为被告,因为该支行具有诉讼能力

D、债权人应以该中国农业银行为被告,因为该支行不具有诉讼能力

、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B、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C、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 2、合伙 3、入伙 4、退伙

5、个体工商户 6、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独资企业 四、简答题

1、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2、合伙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具备哪些成立条件? 五、论述题

、试述合伙的财产关系。 2、试述合伙的债务承担。 六、案例分析题

1、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6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2、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C 5、A 6、B 7、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C 4、BC 5、AD 三、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成立除有合伙合同外,还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4、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愿意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法定退伙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等时而出现的退伙。

5、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6、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7、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雇工经营,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 四、简答题

1、合伙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人成立合伙的合伙协议称为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可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是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