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民法概述

一、判断正误

1、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编制体例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人身权与继承五编。(×)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人”,即该国之公民。(×) 3、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5、《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8、“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9、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是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 10、法律人格就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选择题

1.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为: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领域里的中国公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国领域里的外国人

C.《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里的所有自然人

D.《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3、实质民法: 与形式民法相对应,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范围涵括了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 四、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对象 。

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是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五、论述题

1、试论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的基本属性和民法所体现的基本理念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因此,民法的性质是市民社会的法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在古代社会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概念。所谓市民社会,即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即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市民社会中的人为市民,政治社会中的人为公民。而调整市民间市民关系的法是市民法,即为民法。

(二)民法是私法

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究其实,私法乃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之司法是否适合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着眼点。私法所保护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民法的私法属性是民法性质的主要体现,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与功能。

(三)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是故,实体法乃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纠纷状态时的诉讼权利义务。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2、试论民法的本位。

所谓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民法的基础性问题,是对民法性质和立法基点的思考。民法本位,历来也是争议的焦点。一种是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一种是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义。

我国民法应具的品格应为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自然经济社会不是市民社会,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有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少数规范不过是实质上的私法规范,绝非我们所谈的民法。在长期自然经济统治下,中国古代诸法合一,并无公法私法之分,公民权利意识非常淡薄,提倡民法权利本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我国民法应该明确权利本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接受权利本位论,并在法律设置中体现了权利本位。毋庸质疑,整个民法通则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来制定,如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实现民事权利所必须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种类,以及权利的消极保护(包括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六、案例分析

1、张某委托某装修公司对其新买的婚房进行装修,并将婚房的钥匙交给该装修公司保管。竣工前,张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却发现该装修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新房里自杀身亡,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装修公司购买其装修的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害。原告依据民间传统习俗,死过人的新房不宜作为婚房使用,故因此要求该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装修公司辨称张某所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封建迷信,其并没有过错而且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故不承担责任。试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本案适用民法中的哪种渊源?

答:张某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因为,装修公司在装修期间,应该控制了装修房屋,而且也有管理的义务,那么作为它雇佣的工人,在这一段时间,发生这样的事情,自杀应该说对于原告来讲,应当说存在着实际上的损害。因为房屋的价值不仅要满足当事人心身的需要,而且作为新婚住房还要满足其精神上的需求。正是因为装修公司管理上的疏漏,新房内自杀事件才得以发生,如果回避这样的基本的管理,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与法律的平衡利益、维护正义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本案考虑到了民间习惯,适用了民法的习惯这一渊源。

2、2004年10月13日,甲与乙签订了活鱼运输合同,由甲将乙所提供的5吨活鱼从庚地运往戊地,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超速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甲被依法拘留,而甲的货车以及所有的活鱼也被扣押,由于没有及时运输到目的地,并且车上的活鱼因为缺氧全部窒息而死,由此不仅造成乙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没有及时送达造成乙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够完全履行。于是,乙以甲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经济损害赔偿之诉。请结合所学习的民法基础知识以及法理学基础,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并且,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答: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

甲没有按合同约定将活鱼运到目的地,造成乙的损失属于违约法律关系;甲与乙签订的活鱼运输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甲运输中发生车祸,货被扣押造成乙的损失,侵害了乙的财产权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甲与行政机关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乙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律关系、违约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正误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2、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最能反映民法特征的一个原则。(√) 二、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私法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5、平等原则

1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如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4)简述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4、简述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四、论述题

1、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 民法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它的基本功能有:指导功能。对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对具体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

2、试举例说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举例略)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有着很大的区别,交易上衡量诚实信用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从这一点看,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具有应有的道德,其含义更广泛,适用性更广。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同、功能类似,适用范围均呈扩大趋势,这要求我们准确把握两者在适用上的区别。在实践操作时,根据对法条的文义解释,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行为上的区分适用,可以看出两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但须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行为的反社会性强弱不同。

五、案例分析

1、李某是一砖厂老板,2004年2月25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砖厂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自2004年2月26日起,砖厂将整体一次性转让给张某,有张某在3月26日前将价金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同时约定,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时,将解除合同,并且支付违约金3万元。然而,当天晚上,李某带领人马将砖厂已经出窑的成品砖头偷偷运走,价值近一万元。第二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砖厂移交。但是,在价金支付到来之日,张某以李某偷运成品砖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价金,而仅仅愿意支付部分价金。李某以在2月26日之前,砖厂的一切物件包括成品砖均归其所有,所以其有处分权。张某无权干预李某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权,所以应当按照原价支付价金。试分析: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答:李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与他人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案中,因为合同成立后,在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李某偷运成品砖的行为违被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有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答:甲的行为违反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与他人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案中,甲明知将房屋售于乙后会对乙的采光照成影响而不告知的行为,有违诚信。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铝锭l0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为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1个月,铝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适当作了提高。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中哪一项原则?

答:依据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及仲裁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当事人利益。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价格遭遇了情势变更,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价格作以提高是合理的。

4、2004年6月12日,农民甲不顾当日的风力大小以及邻舍的麦田和打麦场,将自己田里的麦秆点燃,结果由于风力过大,吹散的带着火苗和火星的麦秆引燃了邻舍的麦田以及打麦场上的麦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问,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本案中,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正误

1、任何事实均可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可以是不特定的。(√)

4、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其属于中性行为,并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6、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不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7、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9、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毫无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与标的。(×) 二、选择题

1.下列纠纷所涉社会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CD 。 A.甲学生与乙大学之间关于高考录取之纠纷

B.丙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丁学校取消其学位资格之纠纷 C.张男和李女间海誓山盟订立之婚约关系

D.戊学生拒不支付巳大学学生餐馆餐费之纠纷

2、下列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的有 AD 。 A.一5岁幼儿在公园树洞中发现一钻石

B.甲生CET6获85分,其父按承诺赠送手机1部 C.一警察将其情敌乙之左腿击伤

D.一15岁中学生奋不顾身勇救落水儿童

3、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B )。 A、事件、行为 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 D、行为、行为

4、甲工厂购销员某丙通过乙企业的购销员某丁向该企业采购部采购钢材100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 D )。 A、某丙与某丁 B、某丙与乙企业 C、甲工厂与某丁 D、甲工厂和乙企业

2

三、名词解释 1、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四、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2、简述区分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 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而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主要在于:

(1)财产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人身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形式。对财产法律关系可以适用等价有偿原则,而对人身法律关系则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对财产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采用财产救济方式,而对人身法律关系的保护则主要采取非财产的救济方式。

(2)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般具有可让与性,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 五、论述题

1、结合所学过的法律关系的含义,试分析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种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具有意志的属性。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般是自愿设立的,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民事关系,一旦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保护的方式是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当事人应尽的责任便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监督约束的方式是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哪些?试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进行说明。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又称为三要素即主体要素、内容要素与客体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入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有双方主体参加,没有主体或者只—方主体都不能成立法律关系。方任何—方都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 还可以是人身利益。 3、 什么叫做民事法律事实?它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有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其内容包括:

(一)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解除,也可以使当事人免除侵权责任等。

(2)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法定保护时间的届满,可以使当事人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归于消灭。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他自然现象和客观事实,也可成为法律事实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二)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包括:事实行为、民事行为、违法行为。 六、案例分析

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何在?

答: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2、1998年12月2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栋,并约定其建筑材料等全部由乙公司负责购买。交付期限为一年。并约定违约金30万元。1999年10月22日,由于飓风的袭击,将乙公司刚刚建立起来的主体工程夷为平地,致使乙公司在1999年12月21日不能够按约竣工,试行分析在本案中的有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哪些?

答: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由于飓风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竣工这一事件,是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件。 3、甲于2003年12月21日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1/3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捐赠给幼儿园建设。剩下的1/3留给自己正在上大学的小儿子,还有1/3赠给自己的老战友养老。2004年5月30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按照遗嘱的约定,将甲的财产进行了分配。试分析,该案中存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本案中,甲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遗嘱行为;甲死亡属于自然事件。

4、赵某与某养鸡厂签订鸡蛋购销合同,约定由养鸡厂提供赵某鸡蛋10吨,赵某全权委托钱某到养鸡厂提货,并负责将鸡蛋运到赵某开办的鸡蛋销售中心。钱某返回途中,突患急病住院,委托其朋友孙某将鸡蛋送到赵某开办的鸡蛋销售中心。孙某为一个体运输户,且有嗜酒的恶习。与此同时,钱某从医院与赵某电话联系告知此事,赵某表示同意。孙某开车快到鸡蛋销售中心时,因酒后驾车与家具厂一辆正常行驶的车相撞,造成孙某的车倾覆,鸡蛋全部破碎,同时造成了某家具厂车辆受损。

(1)在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指出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答:(1)本案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赵某与养鸡厂的鸡蛋买卖合同关系;赵某与钱某的委托代理关系;赵某与孙某之间的再代理关系;孙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2)赵某与养鸡厂的鸡蛋买卖合同关系:其主体是赵某与某养鸡厂;客体是鸡蛋这一物。赵某与钱某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主体为赵某和钱某;客体为代为运输这一行为。赵某与孙某之间的再代理关系:其主体是赵某和孙某;客体为代为运输这一行为。孙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其主体为孙某和某家具厂;客体为人身利益和物质利益。

民事权利

一、判断正误

1、形成权的作用主要在改变法律关系的效力,而抗辩权的作用则主要在对抗权利主张。(√) 2、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检索抗辩权都是永久的抗辩权。(×)

3、期待权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必须依靠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权利。(×) 4、债权和请求权都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两者是可以相互替换的。(×) 5、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其性质可分为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两种。(√) 6、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一般都是单方民事行为。(√) 7、任何民事权利都分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

8、所有民事权利主体都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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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解除权、追认权、撤回权、债权均属于形成权。(×)

10、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等类型。(×) 11、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两大基本财产权。(√)

12、依据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二、选择题

1、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分别属于(C )

A、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 B、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C、形成权、形成权、形成权 D、请求权、请求权、抗辩权

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D )

A、免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D、债权是一种对世权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5、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四、简答题

1、试列举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2、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减少权利受到的侵害,或使受到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法定程序予以保护。二是自我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用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五、论述题

试论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因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它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六、案例分析

1、甲将其一头病牛抛弃于荒郊,路过的乙将病牛牵回,经过精心调养和看护,病牛竟然完全好转,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该牛。乙拒绝了甲的请求。于是,甲以乙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返还之诉。请问,其中,牵涉到哪些民事权利?

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本案中,涉及到的民事权利有:乙对牛享有的财产权,甲的请求权,即请求乙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那么本案中,各个主体的所负有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分别有哪些?

答:本案中涉及到三方主体:

小甲:本案中,作为未成年人的小甲,其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按照《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小甲之母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甲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带班教师没有及时阻止打斗,即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老师:对于幼儿园的教师来说,其没有阻止打斗的行为是在其上班期间所为的一种不作为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幼儿园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幼儿园教师丙进行追偿。

民事客体

一、判断题

1、土地、矿藏、作品、发明、精神利益、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凡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4、限制流通物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二、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的为:(C)

A、房屋 B、土地 C、空气 D、氧气瓶 3、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C)

A、文具盒与笔 B、西服上衣与裤子 C、船与桨 D、花瓶与花 4、下列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有(B)。

A、汽车 B、粮食 C、耕牛 D、电视 5、下列能成为物权客体的有:( ABD )

A、假肢 B、文物 C、月球 D、一桶油 三、名词解释 1、不动产

不动产主要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2、从物

与“主物”的对称。可以独立存在,但须与同属一人所有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效用的物。 3、特定物

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特定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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