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地球”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应当视其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时能积极配合,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主动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尚未造成实际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依法适当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使用“地球”汉字商标的东莞电光特红礼炮; 2、罚款人民币2405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工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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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案处字[2011]0××号
关于××××厂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厂(普通合伙); 注册号:××××××;
主要经营场所:××县××镇××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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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爆竹类C级生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01月14日)。
2011年4月7日,在县委、县政府组织公安、工商部门参与的爆竹行业经营秩序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发现×××
×厂仓库存放的“东莞电光特红礼炮”爆竹包装上均使用“地
球”汉字商标,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冒“地球”注册商标爆竹。同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地球”商标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在烟花、爆竹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广东省东莞市烟花实验厂所有,专用权期限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球”注册商标所有人广东省东莞市烟花实验厂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厂生产的“东莞电光特红礼炮”爆竹包装上使用与广东省东莞市烟花实验厂所有的注册商标“地球”相同的汉字商标。自2011年1月始,当事人共生产1万头规格“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10箱?10柄(个)/箱?,标价58元/箱计金额6960元;生产2万头规格“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120箱?5柄(个)/箱?,标价58元/箱计金额580元;生产3万头规格“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78箱?8柄(个)/箱?,标价70元/箱计金额5110元;生产88888万头规格“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300箱?1柄(个)/箱?,标价38元/箱计金额11400元。上述当事人生产的1万头、2万头、3万头、88888万头规格的“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共计非法经营额2405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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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确认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仓库存放有“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的的事实;
证据二、2011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发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仓库存放有“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的的事实;
证据三、对投资人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球”注册商标所有人广东省东莞市烟花实验厂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球”注册商标所有人广东省东莞市烟花实验厂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地球”东莞电光特红礼炮的情况;
证据五、投资人提供的《合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投资人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姚××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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