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一)负责督促经商业户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立经商业户消防管理档案,并报各校区消防科备案; (四)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携带经营合同、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到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商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灭火、逃生技能; (三)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四)不得擅自安装、改变、拆卸原建筑电气线路,学生公寓内商业网点严禁使用电炊具和动用明火进行经营活动;

(五)经商网点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大功率电热器具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器产品;

(六)经营餐饮的商业网点电、气设施的使用,必须经过学校业务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七)接受学校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学校综合治理规定缴纳综合治理安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经营规模按5%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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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业户,消防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人单位负责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定期检查务工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三)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务工人员要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负责下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应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经营性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 (三)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落实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 (七)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单位(部门)按规定填写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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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特点的补充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方面内容;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五十五条 火灾与火灾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火灾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消防灭火、疏散预案,迅速报警并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接警后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和救护工作,协调灭火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支援灭火;

(三)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起火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四)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五)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校区消防科根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依照公安消防机构事故鉴定结论和《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为全校消防监督部门,对全校各单位(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各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为校区消防监督部门,对校区各单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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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严格落实“三级”(学校、单位、部位)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点部位要24小时巡查。校医院、学生宿舍、计算机房、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区消防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自查、各部位巡查都要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六十条 学校及校区消防监督现场查封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吉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封”的制式封条。

第六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部门)对公安消防机构、学校消防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的相应处罚;

(三)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进行整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宣传教育内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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