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落实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参加学校、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及时开展公寓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定期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公用楼、学生公寓(各类学生公寓)、教工公寓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落实各类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 熟悉管辖区域易发火灾部位特点,并联合学生管理部门(单位)进行消防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查记录; (四)保证管辖区域楼宇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负责学生公寓内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公寓内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收缴公寓内违章使用的电热器具;

(六)负责管辖区楼宇内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防止遮挡、挪用、损坏、丢失;

(七)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楼内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报警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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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教职员工,要主动接受公寓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寓内严禁用蜡烛照明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

(二)公寓内除按设计使用功能配置的电气设施和学习用电脑、台灯、饮水机、手机充电器外,严禁私自使用其它电热器具;

(三)公寓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公寓内的电气线路;

(四)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公寓区域内严禁焚烧废弃物; (七)公寓内严禁吸烟;

(八)公寓内严禁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九)公寓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挪动、遮挡、损坏;

(十)公寓内要做到“人走电断”,无人情况下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开关。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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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及员工,要熟悉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置,掌握高层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配备应急逃生消防器材(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

(三)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四)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严禁违规安装、拆卸、改动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 (六)严禁损坏、挪用、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第二十四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出租、及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单位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灭火、疏散预案,按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产权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四)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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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五条 共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遵循“共同使用、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共用建筑内各单位是自己辖区的消防责任主体,共用部分多方是责任主体,消防责任共同承担;

(二)共用建筑内各单位要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共用建筑要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所属人员要熟悉工作区域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

(五)共用建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挪 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库、实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及时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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