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彭超: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二证人张珏芙蓉到庭。
审判长彭超: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二证人张珏芙蓉到庭。 审判员王猛: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张珏芙蓉: 我叫张珏芙蓉,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清园区荷花园居委会主任,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5栋一单元301室。
审判员王猛: 证人张珏芙蓉,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张珏芙蓉: 收到了。
审判员王猛: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张珏芙蓉: 听清楚了。
审判员王猛: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张珏芙蓉: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王猛: 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与刘慧乔或梁晓峰有什么亲戚关系吗? 证人张珏芙蓉: 没有,他们是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了解他们二人的夫妻关系状况吗? 证人张珏芙蓉: 了解一些情况,女方曾经向居委会反映过受到男方的殴打虐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什么时候反映的? 证人张珏芙蓉: 大概在2001年春节过后吧。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居委会上门做过男方的工作吗?
证人张珏芙蓉: 做过,是我和妇女主任去的,去过两次,一次是2001年3月份,一次是在2001年6月份,女方单位的领导也找过我们,希望我们能管一管。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做工作的结果如何?
证人张珏芙蓉: 没有效果,要不然不会到这一步。男方的态度特别蛮横,实在没法管。后来我就对女方说,假如男方再打,就报“110”,别顾虑太多,再不行就离了算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张珏芙蓉: 我觉得女方在这件事上挺吃亏的,希望你们能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张珏芙蓉: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王猛: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提问吗? 被告吴瑞宁: 我对上述证人证言不同意,证人明显有支持原告的倾向,法院不应听信他们的胡言乱语。
审判员王猛: 被告,请注意,这个环节你只能向证人发问,你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出吗?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审判员王猛: 证人,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据你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没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况?
证人张珏芙蓉:我不清楚。
审判员王猛: 好了,没有问题了。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张珏芙蓉退庭。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有。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二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鑫: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三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03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拍摄于2001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张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刘慧乔与被告吴瑞宁,发证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
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没有。
审判长彭超: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刘慧乔: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吴瑞宁: 没错。
审判长彭超: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刘慧乔: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吴瑞宁: 是。
审判长彭超: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刘慧乔: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吴瑞宁: 是。
审判长彭超: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刘慧乔: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吴瑞宁: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彭超: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刘慧乔: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吴瑞宁: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彭超: 是什么原因?
原告刘慧乔: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吴瑞宁: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刘慧乔: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彭超: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吴瑞宁: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彭超: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刘慧乔: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吴瑞宁: 是的。
审判长彭超: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吴瑞宁: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彭超: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彭超: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吴瑞宁: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刘慧乔: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吴瑞宁: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