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瑞宁: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彭超: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慧乔: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湘南市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 ,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彭超: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
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彭超: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我的当事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湘CA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6.6万元。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吴瑞宁: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彭超: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吴瑞宁: 我的答辩如下: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始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我他妈的还算是个男人吗?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还不应该管一管吗?刚开始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爱谁谁,打她我还嫌手脏,
更甭说虐待了。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 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答辩到此。
审判长彭超: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无理,我的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请审判长、审判员体谅我方当事人的言语过激之处。我主要就财产分割作一些补充:第一,原告所说的商品房及桑塔纳轿车是我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由于股票贬值,原告称股票现价值有15万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被告名下的股票价值最多也不过11万元。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依法应考虑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贡献的不同,我方当事人的收入远大于原告的收入,而且原告的收入也由其自由支配,很少投入到共同生活中,我方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这一点。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方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开庭审理前已通知两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了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原告方,你方向本院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今天能到庭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的证人能到庭作证,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一证人杨苗苗到庭。
审判长彭超: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一证人杨苗苗到庭。 审判员李新芳: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杨苗苗: 我叫杨苗苗,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清园区小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工宿舍。
审判员李新芳: 证人杨苗苗,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杨苗苗: 收到了。
审判员李新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杨苗苗: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杨苗苗: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 经法庭的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询问证人,不可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原告方听清楚了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被告方听清楚了么? 被告方: 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 现在原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原告刘慧乔与你有亲戚关系吗? 证人杨苗苗: 没有,她是我们学校的一名教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刘慧乔与梁晓峰的夫妻关系怎样? 证人杨苗苗: 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但肯定不好,据我所知,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始殴打刘慧乔,有很多次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只有请假,这个情况教务处有记载,而且财务处也扣了她的课时费。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与被告吴瑞宁有过接触吗?
证人杨苗苗: 有过一次。那是在2001年5月15日,刘慧乔被打的挺重,她就向学校反映了这个情况,我们学校不是想管人家的家事,而是影响到了学校的工作,不得不去过问,于是学校就派我和另一个教师王伟一同到他们家里去了一次,要求梁晓峰不要殴打自己的妻子,但梁晓峰的态度比较蛮横,说学校不应该管他们的家事,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向荷花园居委会反映了情况,听说他们也去过,但也没有效果。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梁晓峰还说过其他的话吗?
证人杨苗苗:他说过之所以打是因为刘慧乔让他戴“绿帽子”,说刘慧乔在学校有第三者,要求学校“好好教育教育她”。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整个学校的教师都可以作证,刘慧乔不仅仅是一个相当优秀的教师,而且作风正派,与同事的关系相当好,脾气也不错,大家有口皆碑。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杨苗苗: 我代表学校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件事。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杨苗苗: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李新芳: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需要。
审判员李新芳: 被告方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我方当事人殴打原告? 证人杨苗苗: 并没有亲眼看见。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那你说我方当事人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始殴打原告,有很多次使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你怎么能够证实原告多次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是我方当事人对其殴打造成的呢?
证人杨苗苗: 因为我看到过原告身上的伤痕,而且原告偶尔向我们这些同事说起过。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员李新芳: 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原告说过她与被告关系不好的原因吗?
证人杨苗苗: 没有说过,至少没有对我说过,但大家背地里都在说,就是梁晓峰在外面有第三者。但我只是听说的,是不是事实我也不清楚。
审判员李新芳:双方还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原告刘慧乔: 没有啦。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审判员李新芳: 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杨苗苗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