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下载本文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侵权行为地法”属于( ) A.范围 B.连结点 C.准据法 D.系属

7.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8.行为地法原则适用的领域主要是 A.行为方式

B.行为人的权利能力 C.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D.行为人的行为效果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D 2、A 3、B 4、D 5、A 6、D 7、D 8、A 9、D

二、多项选择题

1.属于主观连结点的是( ) A.住所

B.物之所在地 C.当事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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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最密切联系

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于解决( ) A.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B.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法律冲突 C.继承领域的法律冲突

D.婚姻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

3.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理论,行为地法可细化理解为( ) A.死者立遗嘱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合同缔约地法 D.合同履行地法 E.婚姻举行地法

4.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有(

A.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B.该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C.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D.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 5.对于先决问题究竟应援用何种冲突规则来确定其准据法,目前在各国实践尚无一致做法,在学说上也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即( ) A.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C.主张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D.主张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实体规则作为准据法 1、CD 2、BC 3、BCDE 4、AB 5、AB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及解析:c《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案情介绍】英伊石油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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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4、本案中国际法院可不可以受理伊朗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国有化的争议? 【评析】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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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问:

(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

某美国公民杰克来北京观光,与北京市民张某结识后结婚,张某在北京原有住房一套。婚后随杰克去美国,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发现丈夫吸毒、酗酒,并经常受殴打,因此回国。回国后意欲离婚。

(1)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离婚?

(2)如果采取诉讼方式,在何地法院起诉?是否必须到美国法院起诉? (3)适用什么法律?

(4)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如何判定? 原告 中国公民赵某(户籍地宁波市) 被告 美国公民杨某

杨某在任公司驻华项目主管期间与赵某结识并结婚,在华购买房屋两处。后杨某认识另一女子李某,以挂失名义提取与赵某合存的20万美元存款另存。后杨某在美国密苏里州某法院起诉并获得离婚判决,后到宁波市涉外婚姻登记处与李某登记结婚。赵某在宁波市中院对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获得房产和存款。 (1)赵某提起离婚诉讼是否适当? (2)何地法院具有案件管辖权? (3)适用何地法律?

(4)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判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

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判决离婚;房产归女方,20万存款中15万归女方 单项选择题

1.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16世纪以前,合同准据法的确立大多采用( )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B.缔约地法

C.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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