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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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到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汇报,涉及同一地区多个企业或案情重大时,应到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及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听取汇报,事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分别视情况决定企业是否到总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企业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八章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主管部门分别统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本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事故报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单项上报。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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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