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下载本文

本文摘自“太平洋保险报”2009年4月11日

《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原保险法(指2002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下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进一步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管理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完善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对现行保险法做出了系统修改,其实施将对保险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选择了其中十五个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的方面,逐个分析其具体变化和对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完善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便捷团险业务

拓展

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后果,并扩大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范围。

(一)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后果

原保险法笼统规定“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新保险法与国际保险惯例和保险理论接轨,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完善,分别明确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和法律后果,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上述完善,对于减少因原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定过于原则而产生的纠纷(如夫妻为对方投保人身保险后离婚,保单效力如何等),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新保险法适当修订完善承保和理赔规则,使之适应新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时点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同时,限定用人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上述规定为保险公司更便捷地拓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提供

了法律依据。根据原保险法,团险人身保险业务展业时,由于受保险利益条件的限制,手续繁杂(如需采取全体员工一一签字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形式表明员工已同意,从而使企业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实施后,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保险将”名正言顺”,且非身故给付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障产品,均勿需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即可进行投保,手续大大简化。

二、完善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条款,为解决成立生效问题提供契机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是保险合同法的基础问题,也是长期以来争议最大的问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特别明确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比旧法更为简洁、明确,但并没有直接解决基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引发的法律问题,确定保险合同成立的具体时点仍有困难。如”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人核保通过,还是保险人签发保单,亦或是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保险人在核保前预先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其法律性质如何?是否会影响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如果应对不当,这些问题仍将困扰保险行业。

虽然如此,新保险法通过特别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还是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的契机。也就是说,保险人

可以跳出对”保险合同成立时点”的纠缠,在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直接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如约定保险合同在缴纳保费(或首期保费)后生效等。

保险人应及时根据上述要求梳理、完善保险条款的中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表述。另外,虽然此前有较多保险公司已在条款中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但是保险单打印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常与条款约定的条件相矛盾,导致这种通过附生效条件或期限解决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探索大打折扣。因此,还需要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条款审核、单证管理、业务出单等部门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促进保险合同和生效问题更好地解决。

当然,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的根源是现有的多数保险产品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投保后、保险合同生效前这一段时间范围的保险保障。因此,该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保险公司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业务创新,采取暂保单或其他方法,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保险合同生效前提供保险保障。

三、明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在询问告知义务的明确、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禁止反言规则的借鉴等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一)明确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宜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方面,对于投保人是应该承担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