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管道穿越铁路、道路、河流、其他管道和地沟的敷设期限、程序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6.4.2 管道穿越施工时,必须保证穿越段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不发生沉陷、位移和破坏。 6.4.5 管道穿越时,管道承受的拖拉力应符合本规程第6.2.7条的规定。
7、 试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管道的试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相关规定。
7.1.2 开槽敷设的管道系统应在回填土上回填至管顶0.5m以上后,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采用拖管法、喂管法和插入法敷设的管道,应在管道敷设前预先对管段进行检漏;敷设后,应对管道系统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7.1.3 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采用压缩空气,其温度不宜超过40℃;压缩机出口端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和过滤器。
7.1.4 在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管道应与无关系统和已运行的系统隔离,并应设置明显标志,不得用阀门隔离。
7.1.5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案。 2 管道系统暗转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3 管件的支墩、锚固设施已达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弯头和三通,应采取加固措施。
4 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封堵,但不得采用阀门做堵板。 5 管线的试验段所有阀门必须全部开启。 6 管道吹扫完毕。
7.1.6 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漏气检查可使用洗涤剂或肥皂液等发泡剂,检查完毕,应及时用水冲去管道上的洗涤剂或肥皂液等发泡剂。
7.1.7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7.2 管道吹扫
7.2.1 管道安装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7.2.2 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采取加固措施;排气口应进行接地处理。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处严禁站人。
7.2.3 吹扫气体压力不应大于0.3MPa。
7.2.4 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且不宜大于40m/s。
7.2.5 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应根据吹扫介质、压力、气量来确定,不宜超过500m。 7.2.6 调压器、凝水缸、阀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
7.2.7 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检验,5min内靶上无尘土、塑料碎屑等其他杂物为合格。
7.2.8 吹扫应反复进行数次,确认吹净为止,同时做好记录。 7.2.9 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作业。
7.3 强度试验
7.3.1 管道系统应分段进行强度试验,试验管段长度不宜超过1km。 7.3.2强度试验用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不
得低于1.5级。
7.3.3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最低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DR11聚乙烯管道不应小于0.40MPa。 2 SDR17.6聚乙烯管道不应小于0.20MPa。 3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不应小于0.40MPa。
7.3.4 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进行初验,如无泄露和异常现象,继续缓慢升至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小于30min,无明显压力降为合格。
7.3.5 经分段施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接头,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7.4 严密性试验
7.4.1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符合管道严密性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规定的严密性试验要求执行。
7.5 工程竣工验收
7.5.1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要求执行。 7.5.2 工程竣工资料中还应包括以下检验合格记录: 1 翻边切除检查记录。
2 示踪线(带)导电性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