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Mpa):高压(A)2.5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 4.4公共交通
4.4.1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4.4.2公交首末站
4.4.2.1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表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米)
序总容积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第 25 页
号 (m3) 单罐容积(m3) ≤20 ≤50 ≤100 ≤200 防火间距(m) 名称 居住区、村镇、1 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工业区(最外2 侧建筑物外墙) 3 铁路(中国家心线) 线 企业 专用线 公路(路肩) 高速ⅠⅡ级 Ⅲ 级、Ⅳ级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Ⅰ、Ⅱ级通信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4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40 60 70 80 100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400 ≤1000 — 4 6 30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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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表4.3.8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总存瓶容积(m3)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主要道路(路肩) 次要道路(路肩) 注:
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4.4.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1.5的系数。 4.4.3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10 10 20 10 5 >10 15 25 10 5 第 27 页
4.4.3.1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4.4.3.3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
4.4.4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 4.4.5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
4.4.6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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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4.4.6.1采用。
表4.4.6.1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每辆车用地面积(m2) 保养场规模(辆)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50 100 200 300 400 220 210 200 190 180 车 280 270 260 250 230 出租小汽车 44 42 40 38 36 4.4.6.2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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