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下载本文

构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的安全级别,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形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条件)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

(二) 按规定不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要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三) 项目试运行合格; (四) 通过安全测评;

(五)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采购清单(格式见附件四)和信息资源目录(格式见附件五);

(六) 项目文档齐全;

(七) 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及结果)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七)。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一条(备案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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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将本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编目上报后,在网上申报项目备案材料。备案记录作为运行维护费用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材料:

(一)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八); (二)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备案材料审查)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通过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四条(不予备案情况及结果)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备案:

(一) 竣工验收不通过; (二) 备案材料不齐全;

(三) 政务信息资源未编目上报; (四) 现场检查不通过。

未通过备案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绩效考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 各区参照本规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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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发布单位) 本规范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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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申请表

表格编号:

合同名称 项目负责人 合同内容及 完成情况 联系电话 (1) (2) 产生以下自测报告 鉴于已完成本合同建设内容,并通过了我单位自测,现申请进行项目单项验收。 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验收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自测完成情况 申请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同意定于 年 月 日进行单项验收。 □ 由于以下原因,暂不进行单项验收。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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