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深发?2006?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原则) 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测内容)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验收阶段的简化)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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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验收的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
(一) 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
(二) 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
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八条(初步验收时间)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如果一个项目由多个合同组成,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第九条(单项验收) 合同的建设内容及自测工作完成后,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应的自测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二)。
第十条(设备检测) 设备检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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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 软件许可查验;
(三) 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 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一条(系统检测)系统检测包括: (一) 连通性测试; (二) 系统功能测试; (三) 系统性能测试; (四) 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五) 信息共享测评。
系统检测要求在生产环境下进行。
第十二条(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有网上信息公开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形成信息公开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一) 网上申报服务测试; (二) 网上查询服务测试; (三) 结果公开服务测试。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测评) 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形成信息共享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一) 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格式一致性测试; (二) 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内容一致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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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共享数据完整性测试。
第十四条(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一) 合同及附件;
(二) 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 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 自测报告和指定机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 单项验收文档;
(二) 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信息办评审意见、项目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及附件。
(三) 项目总结报告和监理文档、网上信息公开测评报告和信息共享测评报告。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组织和结果)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验报告(提纲见附件三)。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试运行)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半年内完成用户使用报告和安全测评。
第十八条(安全测评) 安全测评由市信息安全测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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