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下载本文

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与此同时应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情况,回答询问;有些地方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接受监督,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体现民意,发挥代表作用。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这里讲“各方面工作”是个较宽泛的概念,从实践中看主要是:反映人民群众对解决本地区具体事项的要求,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人大建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

上述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多数为县级以上代表的活动,对乡级人大代表活动规定的较少。实际上乡级人大代表处于最基层,直接接触人民群众,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各地总结出的符合法律原则的具体经验都可以借鉴。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肩负重要职责,能否顺利执行职务关系到人民的整体利益。代表执行职务需要有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代表法》专章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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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代表不仅要在会议期间做好工作,闭会期间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绝大多数代表职务不是专职而是兼职的。兼职的优势在于联系群众,贴近实际,也能结合本职工作更好发挥作用。

(二)代表执行职务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行使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活动,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和基础。

2.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

3.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代表参与的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参加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都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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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为保障代表履行职务,《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

1.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一是言论免责权,就是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列席常委会等发言和表决都不受法律追究。从法律上确立言论免责权,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意志。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只有他们在审议议案、讨论重大问题时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因个人言论和表决行为而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代表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适用此规定。

二是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到特殊保障,即对代表进行拘留、逮捕、刑事审判,除要遵守一般的程序外,还要遵守一道特殊程序,就是要获得权力机关的许可。《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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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除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外,未经许可还不能采取劳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镇人大报告。从法理上说,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有双重意义:一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正常提运转。人民选出的代表不得受到随意侵害。二是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因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并不意味代表是特殊公民,不能理解为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法外特权代表。许可只是保护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如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与普通公民比较,只不过有一个特别程序。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许可请求时,原则上是不审查证据或判断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如发生错捕错判,则由司法机关负责。人大常委会更不应搞地方保护,对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庇护。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特点是:第一,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第二,需经许可的是“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第三,批准机构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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