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下载本文

行使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实施罢免必须严肃、慎重,对此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发生。

行使调查权。县级以上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于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妥善处理。这种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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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各级人大在执法检查中也进行必要的调查,但前者是一种监督形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后者则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两者是有区别的。 行使表决权。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这正是民主的体现,决定事项是多数人说了算而不是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有两类问题的决定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行使表决权中备受关注的是表决的方式问题,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外,一般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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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地方,使用表决器表决,更能够保障代表充分表达意愿。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行使建议权。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并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职务,而闭会期间的活动则是一种辅助性的事情。《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既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亦包括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组建代表小组要以方便开展活动为前提,可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由代表自愿结合组成。上一级的代表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的小组活动。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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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进行视察,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有:(1)集中视察。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准备。(2)持证视察。代表依法凭代表证进行视察。(3)专题视察。一般由人大组织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视察。代表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例如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变动,需要通过选举、罢免或接受辞职,即可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列席有关会议。代表依法应当列席或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应当列席代表所在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为代表有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的义务。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联系选民。代表应当经常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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