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下载本文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我着重讲以下几点: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一)人大代表的概念。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同英模代表、各种团体、行业的代表等是不同的。具体地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1、依法选举产生;2、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是政治性职务。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职务,

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人大代表集体组成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三)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这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符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无效。选民一旦被选为代表,即使本人提出辞职或者被罢免,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代表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既充分体现了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地位,又有利于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三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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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

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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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

行使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行使质询和询问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根据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询问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质询和询问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带有弹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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