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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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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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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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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六)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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