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车辆招标文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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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4.3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4.4本次招标活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收费标准执行下列规定: 4.4.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经与委托人协商,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收取。

4.5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中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说明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为招标人。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与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办法

附 件

5.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及配套设施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现场踏勘

6.1. 本次招标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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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 招标文件的解释及修改

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出问题需要澄清的,须在2016年12月15日16时前,以书面文件加盖公章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或者发邮件至Email:sdzhengcheng001@163.com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公司。

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招标人将以书面文件进行澄清及答疑。 说明:在2016年12月15日16时之前,投标人未提出问题需要招标人澄清的,招标人视为该投标人同意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个投标人。各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发送回执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及要求

8.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8.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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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9.3授权委托书

9.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4.1 开标一览表; 9.4.2 货物投标清单; 9.4.3 技术规格偏离表; 9.4.4 唯一授权书原件;

9.4.5 2013年至今同类货物销售业绩表; 9.4.6其他资料; 9.4.7证件明细表。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产品投标明细表、产品材料明细表、注明提供的产品名称、产品简介、产地和价格等。

11.投标报价

11.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含政策性调整)。投标报价包括货物供应、购置税、保险(全险)、挂牌、装卸、售后服务、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括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关表格中写明投标货物单价。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表。 13.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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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3.2 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如前附表第8项所述。

13.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4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投标保证金应于2016年12月29日11时以前递交至以下指定账户(须自行交款至指定账户,并保证到账、有效)。

户 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帐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只能从其单位账户转出(电汇或转账),不接受现金。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4.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取整)。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从中标(成交)供应商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注: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将中标项目编号、名称、标段在用途栏注明,若因中标项目编号、名称、标段不清造成无法辨别履约保证金是否缴纳的,后果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具体详见附件1。

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xx

14.1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也将被拒绝: ⑴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⑵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⑶串谋投标;

⑷企图以明示或暗示或其他场外私自行为接触、沟通、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其他人员,可能获取评标有利地位的行为。

⑸经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成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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