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管理中心职责 2.省辖市产前诊断和筛查技术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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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级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管理中心职责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的技术、信息和质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㈠参与制定山东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规定与有关制度;
㈡承担做好全省从事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㈢组织有关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相关的学术研讨;组织对疑难病例的会诊;
㈣参与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与评估;
㈤参与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㈥收集、汇总、分析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㈦组织全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转、会诊工作的协调,对转、会诊工作定期进行总结与反馈;
㈧承担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㈨承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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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辖市产前诊断和筛查技术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及省级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的技术、信息和质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㈠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前筛查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㈡参与本辖区高危病例追踪监测的管理工作;
㈢参与组织学习、引进、推广产前筛查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管理中心报告;
㈤ 参与组织全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转、会诊工作的协调;
㈥承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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