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 下载本文

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

第五节 电容器

第4.5.1条 电容器的巡视、检查、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第4.5.2条 巡视检查内容:

(1)瓷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 (2)有无渗、漏油。

(3)外壳有无鼓肚、锈蚀。 (4)接地是否良好。

(5)放电回路及各引线接点是否良好。 (6)带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合适。 (7)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 (8)并联电容器的单台熔丝是否熔断。

(9)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 第4.5.3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1)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鼓肚。 (2)套管破损、裂纹、闪络烧伤。 (3)接头过热、熔化。 (4)单台熔丝熔断。 (5)内部有异常响声。

第4.5.4条 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第4.5.5条 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1.2~1.3倍进行整定。

第五章 防雷与接地

第5.0.1条 防雷装置应在雷季之前投入运行。

第5.0.2条 防雷装置的巡视周期与线路的巡视周期相同。 第5.0.3条 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 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1~3年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1~3年

第5.0.4条 FS型避雷器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00MΩ。

第5.0.5条 FS型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应在表5-1和表5-2的规定范围内。

表5-1FS型普通阀型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型 号 FS-3 FS-6 FS-10 额定电压 (kV,有效值) 3 6 10 工频放电电压(kV,有效值) 不小于 9/8 16/15 26/23 不大于 11/12 19/21 31/33 注:表中分子为新品或大修后数值、分母为运行中避雷器要求满足的数值。

表5-2低压阀型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额定电压 工频放电电压(kV,有效值) (kV,有效值) 0.22 0.38 不小于 0.6 1.1 不大于 1.0 1.6

第5.0.6条 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进行。

第5.0.7条 柱上变压器、配变站、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二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第5.0.8条 总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第5.0.9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配电线路的干线和分干线(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也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第5.0.10条 柱上开关、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防雷装置,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5.0.11条 配变站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5.0.12条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5-3所列数值。

表5-3电杆的接地电阻 土壤电阻率(ΩM) 100及以下 100以上至500 500以上至1000 工频接地电阻(Ω) 10 15 20 土壤电阻率(ΩM) 1000以上至2000 2000以上 工频接地电阻(Ω) 25 30

第5.0.13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接地引下线一般不与拉线、拉线抱箍相接触。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6.0.1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 (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 (4)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供电。

第6.0.2条 配电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断路器掉闸(不论重合是否成功)或熔断器跌落(熔丝熔断)。 (2)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 (3)变压器一次或二次熔丝熔断。

(4)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件。 (5)用户报告无电或电压异常。 第6.0.3条 运行单位为便于迅速、有效的处理事故,应建立事故抢修组织和有效的联系办法。

第6.0.4条 高压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应迅速组织人员(包括用电监察人员)对

该线路和其相连结的高压用户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 第6.0.5条 线路上的熔断器或柱上断路器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6.0.6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可用柱上开关或其他设备(如用负荷切断器操作隔离开关或跌落熔断器)分段选出故障段。 第6.0.7条 变压器一、二次熔丝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一次熔丝熔断时,必须详细检查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2)二次熔丝(片)熔断时,首先查明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立即测量负荷电流,判明是否运行正常。

第6.0.8条 变压器、油断路器发生事故,有冒油、冒烟或外壳过热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待冷却后处理。

第6.0.9条 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一切部件,加以妥善保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第6.0.10条 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第6.0.11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的部颁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 第6.0.12条 运行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用品。

第七章 技术管理

第一节 技术资料

第7.1.1条 运行部门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图板或图纸。 (2)配电线路平面图。 (3)线路杆位图(表)。

(4)低压台区图(包括电流、电压测量记录)。 (5)高压配电线路负荷记录。 (6)缺陷记录。

(7)配电线路、设备变动(更正)通知单。 (8)维护(产权)分界点协议书。 (9)巡视手册。 (10)防护通知书。 (11)交叉跨越记录。 (12)事故、障碍记录。 (13)变压器卡片。

(14)断路器、负荷开关卡片。 (15)配变站巡视记录。

(16)配变站运行方式结线图。 (17)配变站检修记录。

(18)配变站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 (19)接地装置布置图和试验记录。

(20)绝缘工具试验记录。 (21)工作日志。

第7.1.2条 运行部门应备有下列规程: (1)电力工业管理法规。

(2)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运行规程。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5)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6)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7)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9)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10)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2)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 (13)变压器运行规程。

(14)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第二节 缺陷管理

第7.2.1条 缺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运行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提供依据。 第7.2.2条 缺陷按下列原则分类:

(1)一般缺陷。是指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去消除。

(2)重大缺陷。是指缺陷比较严重,但设备仍可短期继续安全运行。该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3)紧急缺陷。是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第7.2.3条 运行人员应将发现的缺陷,详细记入缺陷记录内,并提出处理意见,紧急缺陷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第三节 设备标志

第7.3.1条 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主要标志内容如下: (1)配电线路名称和杆塔编号。 (2)配变站的名称或编号。 (3)相位标志。

(4)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

第7.3.2条 变电所配电线的出口和配变站的进、出线应有配电线名称、编号和相位标志。架空配出线的标志设在出线套管下方(或构架上)。电缆配出线的标志设在户外电缆头下方。 第7.3.3条 每基杆塔和变压器台应有名称和编号标志,标志设在巡视易见一侧,同一条线路标志应设在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