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下载本文

第四十一条 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第四十三条 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15)图示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附件:1.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

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5.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附件1

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等级 (元/㎡) 一级 砖混结构 二级 三级 一级 砖木结构 二级 三级 一级 土木、木结构 二级 三级 非住房 (柴房、圈舍、简易棚房) 一级 二级 三级 760 720 680 660 620 580 560 520 480 260 220 180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定级标准 注:1.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结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2.室内装潢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50元补偿。

附件2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名 称 结 构 浆砌鱼池 鱼池 砖石砌筑鱼池 土鱼池 砖、石、水泥砂浆 院坝(晒坝) 石板坝 三合土 土池 粪池、贮水池 三合土、水泥 条石 沼气池 产气 未产气 普通土堆坟 砖、石、水泥修砌 坟墓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 5000 立方米 立方米 平方米 立方米 单 位 单 价(元) 150 200 100 50 35 30 100 150 180 500 300 2000 3000 补偿后就地深埋或火化。无主坟墓不予补偿。 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 晒坝必须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才能予以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备 注 四周堡坎按每立方米补偿标准执行,水面按鱼苗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