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本文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份,成为世界银行史上规模最大的收购行动之一。[1]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兼并活动,汇丰银行成为当时按资产排名的世界第一大银行。

综上所述,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管制放松后的产物,并通过各种收购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

3、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在明治、大正直至昭和年代初期,都是实行“自由资本主义”的金融制度,资本和贸易的交易活动是完全自由化的,利率由市场自主决定,银行与证券业务的相互渗入也很频繁和活跃。例如,在明治30年代以后直至昭和初期,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全部介入债券的发行市场,可以说那时的日本金融业是处于一种自发的混业经营。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日本进入战时统治经济时期,产业和金融全都被控制在国家统治的铁幕下。自从1927年日本制定《临时资金调整法》和1928年制定《国家总动员法》之后,所有金融资源全都面向军需产业优先配置,根本没有市场选择的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战时的日本金融业实行的是一种畸形的混业经营模式。

战后,日本经济处于极度衰败与混乱之中,资金奇缺、通货膨胀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对国内金融实行严格管制,从而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限制型金融体系,其主要特征包括:金融业务领域限制,即银行长期业务与短期业务相分离、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分离、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分离、人寿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分离;利率限制,即对银行存款利率最高水平以及一些贷款利率进行限制;外汇限制,即对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限制,旨在切断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联系。

这种限制型的金融体系存在特殊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

第一,战后,日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迅速恢复经济,实现经济自立。而完成这个任务的主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重化工业,通过持续不断的扩大投资,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因此,就需要资金来源比较稳定、期限较长的长期金融机构专门向重点产业的发展提供长期资金。

第二,明治维新以后通过各种手段积累的财富由于战争几乎消耗殆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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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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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上战后初期的通货膨胀,使得日本的资本市场严重萎缩。企业难以直接从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资金,因而不得不由间接金融机构主要承担起产业金融服务的职能。而对金融机构,根据其资金来源实行分业经营,既是有效使用有限资金的方法,又是维护金融机构经营安全和金融体系稳定所必需。

第三,近代日本经济的发展一直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扶植。因此,形成了日本经济的二元结构,即受政府扶植的垄断企业与依附于垄断企业的广大中小企业并存。与此相对应,在日本的间接金融体系中形成了二重结构,设立了大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最后,战后在美军占领下,日本进行了经济民主化改革,解散财阀,禁止设立控股公司,遏止银行资本在证券市场的势力,有意识地培育起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直接金融市场。美国占领军对日本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要削弱作为战争经济支柱的日本财阀。日本财阀的主要特征是银行资本与工商业资本的结合,而且是以银行为顶端形成金字塔形的控股公司。战时的财阀基本是纯粹控股公司,财阀不但渗入到银行、证券和信托业务中去,而且直接控股重要产业部门,形成财阀通过控股公司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局面。在近代日本经济史上,住友、三菱、三井、安田四家控股公司被称为战前四大财阀。侵华战争时,它们在主要产业中所占产值的比例很高:煤炭75.3%、炼铜98.7%、采金86.3%、水泥69.9%、造船86.3%、造纸8.4%、面粉87.2%、海运51%、纺织48.9%。日本财阀势力的强大与日本军国主义形成和奉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都有着深刻的关系。所以美军占领日本后立刻就发布了《解散财阀令》,之后又制定了防止财阀复活的《禁止垄断法》,其中在关于禁止成立控股公司方面作了许多法律规定,如第9条规定:“禁止设立控股公司”;“株式会社禁止在国内设立控股公司”;“所谓控股公司是指以通过控股来支配国内公司的事业活动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一定的交易领域进行以实质上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获得或持有国内其他会社的股票的行为。”第13条规定:“在实质上将形成限制竞争的情况下,禁止会社的干部或营业人员兼任国内其他会社的干部。”[1]由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禁止垄断法》从业务范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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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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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管理等方面形成对控股公司的限制。但与此同时,该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成立纯粹型控股公司,但却没有明确禁止事业型控股公司,所以在这个法律空隙下,日本的事业型控股公司发展很快。

战后,随着《禁止垄断法》的两次修改,放宽了银行、事业法人等持股限制,使由个人分散持有的股份迅速向法人集中持有发展,这使得旧财阀重组企业集团成为可能。如三井、三菱通过合并与并吞恢复到原有状态,开始以事业型控股公司的形态继续存在。与此同时,新兴的以银行为中心的企业集团也开始发展起来,形成了以三和、第一劝业等大银行为核心,以其他二三流财阀、新兴康采恩为骨干的企业集团体系。由此,产生了三菱、三井、住友、芙蓉、三和集团以及第一劝业银行等在内的日本六大企业集团。这些集团之间相互持股,1989年的相互持股比例达到21.64%。银行在这些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三菱银行是三菱集团的核心,第一劝业银行是第一劝业集团的核心等。银行通过放贷、参股、控股等方式成为集团的核心,整个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围绕着银行而组织起来的。

1996年11月11日,桥本首相向大藏省和法务省明确提出,为了有效利用本国1200万亿日元个人金融资产,要在2001年全面完成金融大改革,至此日本版“金融大爆炸”正式启动。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废除分业管理体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和放宽资产运用及金融商品的设计与推出限制等。其实1993年日本就开始出现了以金融子公司方式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先例。例如,大和银行把国际证券并为自己的子公司;三菱银行把日本信托银行并为自己的子公司,开始了银行、证券、信托业的相互渗入。1997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控股公司重新作了定义和规定。同年12月,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两部相关法律在日本国会获得通过:一部是《金融公司解禁准备法》,一部是《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至此,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1999年下半年,日本取消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至2001年实现保险公司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结合。日本国内开始实施金融机构重组计划。2000年4月2日,三家重组后的金融集团正式挂牌成立,这三家金融集团分别是:由原樱花银行与住友银行合并而成的三井住友银行,由三和银行、东海银行和东洋信托银行联合组建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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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合金融控股集团,由东京三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和日本信托银行组成的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加上1999年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兴业银行和富士银行三家银行合并成立的瑞穗金融控股公司,日本从此形成了由四大金融集团为主导的金融格局,也使得全球银行业的排序大变。其中,瑞穗金融控股公司的总资产规模高达130多万亿日元(约合1.25万亿美元),2000年列全球银行业的第一位。瑞穗金融集团的成立标志着日本金融业的整合与改革已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所体现的已不再是以往的单纯合并,而是首次采用了控股这一新的方式。[1]瑞穗集团的诞生标志着日本金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将对日本乃至世界的金融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现实选择 随着国际混业经营浪潮的兴起,英、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为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改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低下的局面,采用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实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理由如下:(1)金融控股公司兼具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创新,主要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形式实现跨业经营,兼备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综合竞争优势明显。它通过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业务互补 ,资金相互调度以及专门人才的积聚,充分展现规模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制度,规避了不同子公司间的风险传递。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兼顾了分业经营的安全与混业经营的效率,使二者较好地统一起来;(2)金融控股公司为我国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提供了过渡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尽管从事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但并非其自身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能使我国的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从而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了过渡阶段。

2、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建设,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全能化、股份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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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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